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诉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耀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耀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2009年9月30日,被告借原告5万元,被告承诺于2010年3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不愿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自2010年3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乙缺席法庭审理,亦无书面答辩。

诉讼中,为证明上述诉称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杨某甲提交了2009年9月30日被告杨某乙向原告杨某甲借款x元的借条原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杨某乙向杨某甲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杨某甲伍万元正现金(x)在2010年3月30日之前归还。杨某乙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借款到期后,杨某乙没有归还,杨某甲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杨某甲提交的借条显示,2009年9月30日,杨某乙向杨某甲借款x元,并承诺在2010年3月30日之前归还。被告杨某乙应按约归还借款,逾期不还,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原告杨某甲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并自2010年3月30日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甲借款人民币x元,并支付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3元,由被告杨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王凯

人民陪审员魏高峰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