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775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7750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敏煌,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宇航,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北口。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派克笔公司)诉被告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简称小白羊超市总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派克笔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小白羊超市总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上海派克笔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