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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京广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一中民初字第17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初字第1737号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X街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娜,北京市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广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洪忠,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北京中瑞精德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滨河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洪忠,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京广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瑞精德轴承有限公司(下称二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内最大的轴承制造、销售企业,所拥有的“ZWZ”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x号,期限为1998年至2008年。原告在2007年7月接到中国轴承协会的通知,反映有国内向泰国钢铁公司销售假冒“ZWZ”商标的轴承产品,经原告调查发现为被告所为,随后又发现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大量销售标有该商标的假冒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2007年7月17日,原告到该营业场所购买了标有该商标的假冒产品,被告出具了购物发票一张,原告同时申请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购买的假冒产品进行了封存。原告认为,二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标有原告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3、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

二被告辩称:1、二被告从未向国外销售过轴承产品;2、二被告承认销售了侵权产品,但仅销售了一套侵权产品,不存在大量销售的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北京市京广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瑞精德轴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ZWZ”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北京市京广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瑞精德轴承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诉讼的合理支出总计八万元(自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3、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北京市京广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瑞精德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4、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08年3月5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人民陪审员郝建欣

二○○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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