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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诉北京海南大厦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225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2259号

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x),住所地x,St.x’x,x,x。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蛟,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南大厦,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德广,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京,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希尔公司)与被告北京海南大厦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希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北京海南大厦的委托代理人姜德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希尔公司诉称:原告是“x”、“登喜路”及“d”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北京海南大厦在其酒店商品部销售标有与“x”、“登喜路”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皮带、皮包、钱包、T恤衫,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向原告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合理支出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登喜路公司与被告北京海南大厦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登喜路公司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登喜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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