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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与陆某某等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高民终字第33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民终字第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村西口希望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渠华刚,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男,汉族,自由职业者,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里灵通观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焦志坚,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48年3月出生,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简称京莫仕源公司)因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京莫仕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陆某某、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京莫仕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冰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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