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村西口希望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渠华刚,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男,汉族,自由职业者,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里灵通观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焦志坚,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48年3月出生,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简称京莫仕源公司)因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京莫仕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陆某某、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京莫仕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冰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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