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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温州德源电气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何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温州德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X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原告潘某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09年10月20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温州德源电气有限公司(简称德源电气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傅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何某,第三人德源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德源电气公司针对原告潘某所拥有的名称为“一种用于接插件的触头单元”的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而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中认定: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的区别是: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部分没有文字明确地记载接触片11、24两端的圆弧凸起9、28的外侧对称设置有凸块。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凸块使直线弹簧定位在接触爪外侧。对于上述区别,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1的附图3、附图4已经显示出接触片11、24两端的圆弧凸起9、28的外侧对称地存在凸块,凸块用于嵌设弹簧压板13、26,这些凸块所起到的作用同样是使弹簧压板定位在接触片的圆弧凸起的外侧。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接触片11、24两端的圆弧凸起9、28的外侧对称设置凸块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对比文件1所显示的凸块,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示,将上述区别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权利要求1的方案也未获得其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压力弹簧(2)的两端上开口(21)数目与触头单元的触指(1)的对数相适配。”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4行以及附图3、5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明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指的是压力弹簧两端上开口21的数目比触指的对数少一个,而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弹簧压板上开口的数目比接触片的对数少一个的情况,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利用无磁不锈钢材料解决磁滞涡流引起的发热问题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解决电路接插件元件中因磁滞涡流引起的发热问题时,可以很容易地想到对该电路接插件元件中的部分元件的材料进行选择或替换,从而将部分元件替换为的无磁不锈钢材料以避免引磁滞涡流引起的发热问题。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综上,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潘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每个触指两端的接触爪的外侧对称的凸块”、“每个压力弹簧的两端抵压在触指上同一侧两个凸块上构成触头单元的弹性元件”、“插口的内壁与压力弹簧构成限位配合”、“弹簧架的中央设置有与触指构成定位配合的插销”技术特征未被附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具有新颖性、创造性。2、德源电气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无磁不锈钢可减少磁滞和涡流的损失,从而减少因磁滞涡流引起的发热为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综上,被告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我委坚持在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请求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德源电气公司述称:同意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中的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名称为“一种用于接插件的触头单元”、专利号为x.X号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3月11日,专利权人是潘某,即本案原告。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接插件的触头单元,包括两对或两对以上的触指(1)、压力弹簧(2),其特征在于:每个触指(1)两端的接触爪(11)的外侧对称设置有凸块(12),压力弹簧(2)为直线弹簧,在其两端形成呈梳状的开口(21),触指(1)的外侧端各设置有一个压力弹簧(2),每个压力弹簧(2)的两端抵压在触指(1)上同一侧两个凸块(12)上构成触头单元的弹性元件,在触头单元的中部位置插接有一弹簧架(3),弹簧架(3)上沿纵向设置有供触指(1)和压力弹簧(2)插接的插口(31),插口(31)的内壁与压力弹簧(2)构成限位配合,弹簧架(3)的中央设置有与触指(1)构成定位配合的插销(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接插件的触头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力弹簧(2)的两端上开口(21)数目与触头单元的触指(1)的对数相适配。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接插件的触头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簧架(3)采用无磁不锈钢材料制成。”

针对本专利,德源电气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5—附件8不具有创造性,并同时提交了以下对比文件:

附件2(以下简称对比文件1)是授权公告号为x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5日。公开了一种可抽出式断路器用电连接机构,包括固定在抽屉座底架上的母线7及与母线7相连接的触桥1,触桥1包括由两排接触片11、24,触桥1一端的固定夹头30在供母线7的凸起部分8凸入的开口部位形成有一对圆弧凸起9、28,触桥1还包括中心轴架23、一对弹簧压板13、26及支架17,接触片11、24一侧在接近于中央部位处分别形成有轴架槽15、27,中心轴架23插设于轴架槽15、27内,中心轴架23的两端分别插在支架17的左、右侧板32上的一对轴架孔20内;支架17的中间具触桥片腔19,上、下具一对横臂18,左、右为一对侧板32,在一对侧板32上分别制有凹腔16及轴架孔20,轴架孔20内制有限位脚孔21;形状及构造形成为蝴蝶梳的一对弹簧压板13、26位于接触片11、24外侧的触片凹腔14内,并通过各自两端的梳齿状压脚12嵌设在触片凹腔14两侧的弹簧板座10内,一对弹簧压板13、26及接触片11、24穿设在支架17中心的触桥片腔19内,并由支架17上的一对横臂18夹紧在中心轴架23上,中心轴架23上的一对限位脚22嵌设在一对轴架孔20的限位脚孔21内,从而形成以中心轴架23为支点,由接触片11、24及一对弹簧压板13、X组成的弹性回复装置。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接触片11、2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两对或两对以上的触指(1)”;形状及构造形成为蝴蝶梳的一对弹簧压板13、2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弹簧(2)为直线弹簧,在其两端形成呈梳状的开口(21)”;圆弧凸起9、2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触指(1)两端的接触爪(11)”;一对弹簧压板13、26位于接触片11、24外侧的触片凹腔14内,并通过各自两端的梳齿状压脚12嵌设在触片凹腔14两侧的弹簧板座10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触指(1)的外侧端各设置有一个压力弹簧(2),每个压力弹簧(2)的两端抵压在触指(1)上同一侧两个凸块(12)上构成触头单元的弹性元件”;支架1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触头单元的中部位置插接有一弹簧架(3)”;支架17的中间具触桥片腔19,一对弹簧压板13、26及接触片11、24穿设在支架17中心的触桥片腔19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架(3)上沿纵向设置有供触指(1)和压力弹簧(2)插接的插口(31)”;触桥片腔19的内壁与弹簧压板13、26构成限位配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口(31)的内壁与压力弹簧(2)构成限位配合”;接触片11、24一侧在接近于中央部位处分别形成有轴架槽15、27,中心轴架23插设于轴架槽15、27内,中心轴架23的两端分别插在支架17的左、右侧板32上的一对轴架孔20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架(3)的中央设置有与触指(1)构成定位配合的插销(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的区别是: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部分没有文字明确地记载接触片11、24两端的圆弧凸起9、28的外侧对称设置有凸块。

附件3为《涡流检测》,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1985年10月第一次印刷。其中第16页倒数第3段所述:“通常,把μr≈1的金属称为非磁性金属材料;把μr>>1的金属称为铁磁性金属材料。在涡流检测中,对于非磁性材料,μ可看作为常数,不必考虑μ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潘某认为,虽然利用无磁不锈钢材料来解决磁滞涡流引起的发热问题是公知常识,但是在本案中用于电传导连接这一特定应用领域却并非公知常识。

原告潘某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表述,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则本专利权利要求2亦不具有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28附件3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是否具有创造性。

首先,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原告潘某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弹簧”是直线弹簧,起到形变复位的作用,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弹簧压板”的作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插口的内壁与压力弹簧构成限位配合”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此本院认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3、4所示,弹簧压板13、26属于直线弹簧,其设置在接触片11、24的外侧,能够在插入或者拉出母线的情况下通过产生形变而提供弹力,从而保证接触片的连接稳定性。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弹簧压板与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弹簧”一样,都属于直线弹簧,都能起到形变复位的作用。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1段以及说明书附图3、附图4的记载,触桥片腔1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口)的内壁与弹簧压板13、2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弹簧)构成限位配合,其作用是通过触桥片腔的内壁给弹簧压板施加压力以使弹簧压板产生相应弹力,这与权利要求1中通过插口内壁给压力弹簧施加压力从而使得压力弹簧产生相应弹力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中“插口的内壁与压力弹簧构成限位配合”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的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部分没有文字明确地记载接触片11、24两端的圆弧凸起9、28的外侧对称设置有凸块。而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附图3、附图4已经显示出接触片11、24两端的圆弧凸起9、28的外侧对称地存在凸块,凸块用于嵌设弹簧压板13、26,这些凸块所起到的作用同样是使弹簧压板定位在接触片的圆弧凸起的外侧。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接触片11、24两端的圆弧凸起9、28的外侧对称设置凸块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对比文件1所显示的凸块,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示,将上述区别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权利要求1的方案也未获得其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

其次,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基于潘某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亦不具有创造性。

再次,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根据附件8的文字描述可知,材料的导磁率越小,所产生的涡流就越小,对于非磁性材料而言,因为相对导磁率约为1,所以相比其它材料能产生更小的涡流。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地想到采用无磁不锈钢材料以减少磁滞涡流以及因涡流所产生的热量。同时在面对需要解决电路接插件元件中因磁滞涡流引起的发热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以很容易地想到对该电路接插件元件中的部分元件的材料进行选择或替换,从而将部分元件替换为的无磁不锈钢材料以避免引磁滞涡流引起的发热问题。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原告潘某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王kf

人民陪审员汪妍瑜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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