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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中国华艺音像实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初字第954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9549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志勇,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艺音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海泰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中国华艺音像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被告中国华艺音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华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实际营业地为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且本案案由为著作权侵权,故我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华艺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理由如下:

原告音著协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被告华艺公司,本案案由应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在被告的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被告华艺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海泰大厦X号,位于本院辖区,因此原告在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本院是否有权管辖著作权侵权案件问题,于2002年10月1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高某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2002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某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明确规定海淀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普通知识产权案件,这里的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包括著作权侵权案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华艺音像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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