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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甲诉中国戏剧出版社侵犯署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538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5380号

原告莫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主席,住(略)。

委托代理人莫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美术馆副馆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明刚,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甲X号。

法定代表人艾某,社长兼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熊文娟,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戏剧出版社副社长,住(略)。

原告莫某甲与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以下简称戏剧出版社)、侵犯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3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莫某乙、戴明刚,被告戏剧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熊文娟、李某到庭参加诉讼。2003年10月10日,原告莫某甲以已与被告戏剧出版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莫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甲撤回对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莫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仪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姜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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