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雷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X号A-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晶合互动多媒体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北京世纪雷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晶合互动多媒体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7日作出的(2003)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7月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上诉人北京世纪雷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03年8月21日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于200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北京晶合互动多媒体软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北京世纪雷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北京世纪雷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北京世纪雷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江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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