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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方县司法局花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同杰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竣然担任记录。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廖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履行丈夫职责,常因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等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廖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内容不符合事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同意调解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3日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廖某。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结婚证书二本,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

2、法庭审理笔录一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及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廖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廖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整(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同杰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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