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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诉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初字第98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9811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上地五街X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裁。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方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西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长兴,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和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红楼研究所)诉被告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光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罗轶,被告紫金光公司委托代理人贾长兴、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诉称:我们共同为方正世纪RIP(又称方正x)软件的著作权人。2002年11月,我们发现紫金光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照排机中非法安装使用我们享有著作权的1套方正世纪RIP软件、3套方正PSP照排系统软件、2套北大方正x、1套方正文合和2套飞腾软件用于商业性服务,紫金光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我们所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起诉要求紫金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部侵权软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9500元。

原告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方正世纪RIP正版软件包装外盒;2、方正世纪RIP软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3、方正飞腾软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4、方正PSP照排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5、方正文合软件使用说明书;

第二组证据:公证书;

第三组证据包括:1、公证费发票;2、律师费发票;3、关于正版软件的销售合同。

被告紫金光公司辩称:我公司使用的PSP软件为正版软件,所使用的RIP软件也只是一部分,无法正常使用,对于文合软件,由于该软件无法实际使用,虽可以用于演示,但不可能用于生产经营,不构成侵权,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紫金光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购买1套方正x软件的发票;2、购买方正飞腾4.X排版软件的发票;3、关于紫金光打字排版部软件问题的说明。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一、1998年10月29日方正公司和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所研究开发的方正世纪RIP1.5和多文种排版软件方正飞腾3.0进行了技术成果鉴定,方正世纪RIP于1995年11月由北大方正技术研究院立项开发,1997年6月1日推出第一个版本--x.0,于1998年5月4日正式推出x.5版本,命名为方正世纪RIP。在方正世纪RIP2.1正版软件包装外盒上标注了版权所有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和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1997年10月13日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和方正公司对北大方正PSP发排软件v3.0(简称PSP)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获得著作权。方正文合v1.1使用说明书上标注了“版权所有方正公司、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于1997年11月27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名称为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本案原告红楼研究所)。原告的第一组证据可证明此事实。

二、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紫金光公司部分电脑所载软件进行证据保全。在检查的7台电脑中,第一台电脑内装有PSP照排系统软件(v3.10)、x(v2.0)输出系统软件、方正乘方发排系统软件(v6.0),该电脑与照排机相连;第二台电脑内装有PSP照排系统软件(v3.10)、方正乘方发排系统软件(v6.0),该电脑与照排机相连;第三台电脑内装有x.1软件,主机未发现加密锁,与照排机相连;第四台电脑内装有方正文合1.1软件;第五台电脑内装有方正飞腾4.0第二版软件;第六台电脑内装有PSP照排系统软件(v3.10);第七台电脑内装有方正飞腾4.0第二版软件。公证费1500元,由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的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中的公证费发票可证明此事实。

三、2003年3月13日,紫金光公司购买方正x软件1套,价格x元。被告的证据1可证明此事实。

四、本案二原告已支付某师费8000元。原告的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2可证明此事实。

五、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案纠纷,紫金光公司愿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共计4.5万元,二原告要求5万元,不包括诉讼费和保全费。

原告的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3缺乏关联性,被告的证据2、3缺乏真实性,本院均不予认证。

本院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亦在案佐证。

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

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作为方正RIP、方正飞腾、北大方正PSP软件、方正文合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紫金光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商业经营中使用了上述软件,行为构成侵权,故该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证据不足,对此,本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使用涉案软件的商业目的、主观过错程度、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及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对于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提出的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的合理开支,本院亦将酌情予以确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侵权软件;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和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被告拒不履行此义务,本院将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计算机世界》上,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和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四万四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和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零二元和财产保全费一千八百一十八元,合计八千二百二十元(二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紫金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涛

代理审判员王某延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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