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作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丽,北京市隆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东亚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北京亚东亚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亚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2002年2月1日,被告亚东亚公司就委托原告修改25集电视连续剧《玄奘》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负责为被告修改25集电视连续剧《玄奘》剧本,被告按照每集4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稿酬;如被告对原告交付的剧本有修改意见,应当在2002年11月15日前提出,原告修改后,被告即付5万元。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将剧本交付被告亚东亚公司,且被告于2002年11月15日前未提出任何修改意见。但是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稿酬,至今尚欠5.5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稿酬5.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亚东亚公司未被注销,但根据原告郭某某提供的被告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该公司的下落,经原告继续寻找后,现仍未能提供被告的下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被告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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