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贾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霞,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2日在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6年7月25日婚生一子王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原审法院(2008)卫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09年6月2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审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无原则性的问题,原告称遭到被告打骂,被告称因为原告不尊重其母亲引起,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类似矛盾完全可以避免,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贾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许离婚,请求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应否离婚的主要标准。本案中王某某与贾某某结婚已近十六年之久,生育一子王某也年满十三周岁,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严重的矛盾冲突,双方当事人如本着互谦互谅的原则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在日常生活中多沟通、多交流,相互关爱,遇到家庭矛盾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有可能会和好如初。贾某某上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贾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妍丽

审判员张立东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