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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等诉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04)海民初字第594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5946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方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南沙滩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红楼研究所)诉被告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久久)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李琦、罗轶和被告正阳久久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共同诉称,我方经过多年的研究开发,完成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方正世纪RIP软件,我方依法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正阳久久未经我方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内的电脑中安装和使用了盗版方正世纪RIP软件,并利用该软件对外提供照排服务获取商业利润,严重侵犯了我方的著作权。我方要求正阳久久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部侵权软件,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偿我方为打击盗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共计9500元。

被告正阳久久辩称,我公司是专业印刷胶片经销公司,从未经营过照排出片的业务。公证书所记载的放置于我公司的照排机是成功信息公司暂放我公司以待变现充帐的,该照排机内的方正世纪RIP软件是有意购买该台机器的案外人金强为了调试机器而安装的,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从未使用过该照排机以及方正世纪RIP软件进行营利。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索赔金额过高,所提交的正版软件销售合同与本案并无可比性,故不同意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系方正世纪RIP软件的著作权人。方正世纪RIP软件配有固定号码的加密锁,安装时电脑根据加密锁号码和网络地址将生成有固定号码的LOCK文件,将此文件传给北大方正则会获得该软件的密钥号码,方正世纪RIP软件的LOCK号码和密钥号码均系唯一号码。

2003年1月16日,北大方正的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发现正阳久久营业场所的一台电脑中安装有方正世纪RIP软件,并与x照排机相连。该方正世纪RIP软件的密钥号与合并审理的另外四个案件中的密钥号为同一号码。正阳久久所称照排机系由他人暂放以待变现充帐,以及软件系由有意购买机器的案外人金强安装等节,均未提供证据。

北大方正与北京华宇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中,美国x激光照排机与含方正88款GB码激光照排字库的方正x.1软件价格合计为20.6万元,其中发票上载明照排机价格为11.6万元。

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为本案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000元。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向本院提交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但未就发票出具者与公证书出具者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本院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方正世纪RIP正版软件包装、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变更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书、正版软件的销售合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使用相关软件。正阳久久在营业场所的电脑中安装有方正世纪RIP软件,该软件的密钥号与合并审理的另外四个案件中的密钥号相同,故应系盗版软件。正阳久久未能提供软件来源的证据,其称软件系客户所安装并无证据支持,故本院认定该软件系正阳久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而来。正阳久久的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著作权,应予立即停止。同时该行为势必影响到正版软件的销售,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本院参照此类软件的市场价格判定赔偿额度。著作权人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亦属合理费用,正阳久久应予一并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享有著作权的方正世纪RIP软件的行为,并立即删除全部侵权软件;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损失四万四千元。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一千零六十七元五角(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汤建平

二OO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某嘉

书记员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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