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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晋江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某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11元,减半收取计1,45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93.10元,由原告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判员张静

书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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