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旅游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俨,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定慧桥集美家具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云鹏,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伟,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薇,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X号鹏润家园3A3B室。
法定代表人毕某,社长兼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李云鹏,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伟,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市定慧桥集美家具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日报社、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定慧桥集美家具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日报社、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定慧桥集美家具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日报社、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一千九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蒋强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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