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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美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2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29号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x),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北京道X号15字楼。

法定代表人洪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郝晓珺,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美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美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x)(简称正东唱片公司)诉被告北京美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简称美乐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东唱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晓珺、原委托代理人刘琛,被告美乐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东唱片公司诉称:原告于2003年12月1日在被告美乐迪公司经营的美乐迪量贩式KTV发现被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MTV)为:陈慧琳演唱的1、《情人说》(粤);2、《真感觉》(粤);3、《一生一爱情》(粤)。原告为上述3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上述作品,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曾于2004年10月12日将被告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因原告需就著作权权属问题提供重要证据,但举证期限已届满,故提出了撤诉申请。现原告在取得充分证据后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合计20万元人民币;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美乐迪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当庭口头辩称: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的经济赔偿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1999年正东唱片公司制作了《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x光盘,该光盘收录了陈慧琳演唱或与他人对唱的《情人说》、《真感觉》、《一生一爱情》三首粤语歌曲的卡拉x,该光盘外包装上标有О+©x.,Ltd标识。

2003年7月17日,冯添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伍李黎陈律师行在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李国康面前作出如下声明:本人现于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任职总裁,负责处理一切与本协会会员的打击盗版即香港唱片行业的有关事宜。本声明书后附之证明,是本人于2003年7月17日代表本协会签发。附件:(1)声明人的香港身份证复印件;(2)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之证明文件。其中,附件(2)载明:本协会各会员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放映之场所使用。由冯添枝签名并有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印章。

2003年12月1日,在美乐迪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的美乐迪量贩式x房间内,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李宏宇对陈慧琳演唱或与他人对唱的《情人说》、《真感觉》、《一生一爱情》三首粤语歌曲的MTV进行点播并将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长安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李宏宇为点播歌曲支付了311元并取得了美乐迪公司开具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一张。

2004年11月26日,饶锐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伍李黎陈律师行在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李国康面前作出如下声明:1、本人现于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亚洲区办事处任职亚洲区总监,负责处理IFPI会员公司旗下艺人的版权登记事宜。2、本声明书后附之证明,是本人于2004年11月26日代表IFPI亚洲区办事处签发。附件:(1)声明人的香港身份证复印件;(2)IFPI亚洲区办事处之证明文件;(3)IFPI亚洲区办事处之证明文件所指的音乐录影作品(MTV)光盘实物。其中附件(2)载明:本声明书后所附为正东唱片公司音乐录影作品(MTV)之光盘。该音乐录影作品(MTV)是由正东唱片公司向IFPI亚洲区办事处提供,并作版权登记之用。上有饶锐强签名及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印章。

2005年4月13日,经本院组织勘验,正东唱片公司、美乐迪公司对上述声明书附件(3)即经过香港律师公证、认证的正版《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x光盘进行了勘验,该光盘播放的开始及结尾处有正东唱片公司的版权标志,在《情人说》、《真感觉》、《一生一爱情》三首歌曲的卡拉x中均多次出现正东唱片公司标志。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勘验结果予以认可。

同日,经本院组织勘验,正东唱片公司、美乐迪公司对经公证的美乐迪公司播放《情人说》、《真感觉》、《一生一爱情》三首粤语歌曲卡拉x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每首歌中均多次出现正东唱片公司标志的事实予以确认。但美乐迪公司认为公证取得的录像内容不清晰,无法与正东唱片公司提供的正版VCD光盘进行对比,同时美乐迪公司不申请对公证取得的录像内容与正东唱片公司提供的正版VCD光盘内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

正东唱片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万元人民币,公证费2500元(包括两处公证行为),支付香港律师费、公证费合计7755元港币。

以上事实有《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x光盘、(2003)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饶锐强声明及附件、冯添枝声明及附件、律师费、公证费发票、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正东唱片公司系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法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大陆均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依据该协定,中国大陆应遵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给予协定成员的著作权人以国民待遇,即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的著作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MTV作品即音乐电视,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为表达音乐或者歌曲作品的内容,利用技术手段将一系列具有一定情节画面并有演员表演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而创作的声、画合一的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MTV作品的制片者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该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通过正东唱片公司制作发行的正版《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x光盘盘封上标注的О+©x.,Ltd标识,可以证明正东唱片公司制作发行了正版《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x光盘,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正东唱片公司提交的VCD光盘中的署名,本院认定正东唱片公司享有陈慧琳演唱的《情人说》、《真感觉》、《一生一爱情》三首歌曲MTV作品的著作权,该权利依法受保护。

美乐迪公司未经正东唱片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美乐迪量贩式卡拉x包房中向公众提供《情人说》、《真感觉》、《一生一爱情》三首粤语歌曲的MTV作品进行点播,顾客对这三首歌曲进行点播时,美乐迪公司即会放映这三首歌曲的MTV作品,并且根据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书可以证明,美乐迪公司已经放映了这三首歌曲的MTV作品。美乐迪公司的行为,属于以放映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美乐迪公司在使用上述作品进行经营活动时,依法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其未经原告正东唱片公司的许可,即以放映的方式传播原告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正东唱片公司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美乐迪公司虽对证明侵权的公证书中的录像内容提出异议,但其未提出相反证据,故美乐迪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组织的勘验,在美乐迪量贩式卡拉x中提供播放的《情人说》、《真感觉》、《一生一爱情》三首粤语歌曲的MTV作品上均有正东唱片公司的标志,因放映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财产权利,正东唱片公司要求美乐迪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美乐迪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无法计算,正东唱片公司提交了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作为计算相关损失数额的依据。但由于该证明仅是在香港地区一部MTV作品商业性优先使用的费用,正东唱片公司不能证明美乐迪公司系在大陆地区优先使用了上述三首歌曲的MTV作品,故本院对该标准不予采信。本院将根据美乐迪公司侵权行为的延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情节以及正东唱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内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美乐迪公司未经原告正东唱片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美乐迪量贩式卡拉x中提供《情人说》、《真感觉》、《一生一爱情》三首粤语歌曲的MTV作品以供顾客点播的行为,侵犯了正东唱片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十)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X号《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美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三部MYV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美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三、驳回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被告北京美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北京美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燕蓉

审判员苏杭

人民陪审员谢小勇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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