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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821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8216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地广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5年8月25日,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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