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2112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21128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毅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六十九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八十四元五角(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