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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艺荣信达展览展示服务中心诉通信产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371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3716号

原告北京华艺荣信达展览展示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汇南饭店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炜,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信产业报社,办公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赛迪大厦X层。

负责人许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家生,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艺荣信达展览展示服务中心与被告通信产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通信产业报社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艺荣信达展览展示服务中心起诉通信产业报社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华艺荣信达展览展示服务中心对被告通信产业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原告北京华艺荣信达展览展示服务中心已预交,收取五十元,余款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颖

人民陪审员刘松庆

人民陪审员靳艺红

二ΟΟ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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