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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现暂住湖南省通道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又名梁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杨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0年8月26日开庭审理,但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供给本院的联系电话也已经过期,无法联系。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也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姚远光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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