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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2048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20489号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龙,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409-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X号金某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贵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又名马某妍),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贵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软公司)、原告金某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每公司)、被告马某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软公司和原告金某公司共同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金某,原告科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龙,原告金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天时每公司和被告马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贵生、李大中,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软公司、原告金某公司共同诉称,科软公司经多年研究开发完成计算机软件“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以下简称直报软件),系该软件的著作权人。金某公司经科软公司授权成为直报软件的专有使用权人,并使用该软件运营网址为“www.gm.x.cn/hgtj/”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咨询网(以下简称金某化工网)。马某某原系金某公司副总经理,并为金某化工网负责人,其于2005年1月从金某公司离职。马某某于离职前曾利用职务之便复制直报软件源代码及数据库资料,并于离职后将其复制的软件交予天时每公司,天时每公司则籍此运营网址为“www.smei.x.cn/hgtj/”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咨询网(以下简称天时每化工网)。天时每公司和马某某未经许可使用直报软件的行为,侵犯了科软公司的著作权和金某公司的专有使用权,给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天时每公司和马某某停止侵权,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x元。

被告天时每公司、被告马某某共同辩称,直报软件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石化协会),科软公司并非该软件著作权人,金某公司亦非该软件专有使用权人。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于2005年7月公证的天时每化工网所使用的直报软件来自于马某某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但从未有人在该网上进行过信息直报。马某某所为之软件开发、维护、修改、培训、推广、使用等行为均系职务行为,其后果和责任应由其任职公司承担,马某某对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过高,缺乏事实依据。故不同意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4年2月6日,北京国联讯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讯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开发软件协议,主要涉案内容如下:金某公司根据国联讯公司提出的具体需求,为国联讯公司开发石化协会网站(www.x.cn)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并负责对国联讯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系统维护及企业用户使用操作培训;该版块(软件)提供企业报表系统、企业字典管理、产品字典管理、报表汇总输出、用户管理、报表维护管理、系统帮助功能模块;金某公司根据国联讯公司总体实施策划,为该版块(软件)总体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系统需求调研分析20天,按协议签订日起计算,第二阶段为功能模块设计及软件编写20天,第三阶段为系统模块调试及系统试运行移交25天;双方共同经营石化协会网站的该版块,版块经营赢利点为版块广告收入、信息咨询、培训等业务收入,双方各自承担自己发生的费用,版块经营的收入双方按照5:5的比例分成等。2004年2月8日,金某公司与科软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协议,主要涉案内容如下:鉴于金某公司于2004年2月6日接受国联讯公司的委托开发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软件,科软公司系金某公司股东,在开发计算机软件领域拥有雄厚的技术及资金某力,金某公司委托科软公司开发该软件,科软公司同意利用自身技术力量为金某公司开发该软件;科软公司拥有其自主开发的该软件著作权,金某公司拥有该软件源程序的专有使用权及全部软件系统的使用权等。

其后金某公司的控股公司科软公司组织人员对直报软件进行研究开发,按照国联讯公司的具体要求并利用国联讯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对科软公司此前研究开发的“全国医药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进行改造和移植,并进行部分新的研发,最终完成了涉案的直报软件。国联讯公司作为委托金某公司进行软件开发的委托者,并未对金某公司转委托科软公司进行软件开发一事提出异议,而石化协会作为国联讯公司与金某公司所签软件开发合同之受益者,亦未对此提出异议。

金某公司约于2004年10月开始运营金某化工网,其时该公司正在对石化协会网站(www.x.cn)进行托管,石化协会网站所有信息均存储于金某公司服务器上,该网站与金某化工网实际即为同一站点。金某化工网首页包含“报表直报”、“经济指标分析”、“新闻中心”、“统计法规”、“统计词典”等数个栏目可供点击选择,且在“新闻中心”、“行业研究”、“市场分析”、“咨询报告”等专题下设置相关新闻或评论可供浏览,该网首页及其他网页下方载有“软件著作权所有”科软公司和“设计与开发”科软公司字样。用户如点击选择金某化工网的“报表直报”等栏目,输入网员代码、用户名称、用户密码之后即可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直报、统计分析、产品查询等工作,而涉案直报软件即为“报表直报”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用户通过金某化工网进行信息直报等工作之时,存储于金某公司网络服务器的直报软件并不能被终端用户进行复制。金某公司通过网员培训、网员会费等取得收益。

科软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在国家版权局对直报软件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科软公司与金某公司曾于2004年8月18日签订软件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科软公司拥有直报软件著作权,科软公司授权金某公司使用该软件的源代码及全部软件系统,除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之外的任何人均无权使用该软件。

马某某、天时每公司均持直报软件著作权应归属于石化协会之意见,理由有二:一为金某化工网载有可供用户浏览的“统计直报系统用户手册”,该手册载有网页截屏以配合文字说明,其中数幅全屏显示的网页截屏下方载有“版权所有”石化协会字样;二为石化协会信息部于2005年9月13日出具证明,称石化协会网站统计咨询模块计算机源代码及网络内容的版权归属于石化协会。

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对于金某化工网“统计直报系统用户手册”中数幅全屏显示的网页截屏下方载有“版权所有”石化协会字样一节的解释为,此处的“版权所有”系针对网页内容而言,而非针对作为“报表直报”等栏目技术支持软件的涉案直报软件而言。

石化协会信息部曾于2006年3月7日向本院表示,其所出具的证明系针对石化协会网站内容而言,其早已不再使用涉案直报软件,对涉案直报软件并不主张著作权且无意参加本案诉讼等。

马某某曾与金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曾任金某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曾任金某公司运营的金某化工网之技术负责人。马某某在金某公司任职期间,因其职务持有金某公司所有的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而该台电脑中载有直报软件的电子版源代码。马某某曾于2004年10月作为金某公司的代表参加在杭州召开的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工作会议,并培训与会人员如何在金某化工网上进行信息直报、统计分析、产品查询等工作。马某某与金某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于2005年1月31日期满,其后马某某即离开金某公司,且未将该笔记本电脑归还金某公司。后马某某加入天时每公司并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

马某某加入天时每公司之后,天时每公司开始运营天时每化工网,该网所有网页下方均载有“版权所有”石化协会和“技术支持”天时每公司字样,除此之外天时每化工网与金某化工网首页以及其他网页栏目设置完全相同,网页内容亦基本一致。用户如点击选择天时每化工网的“报表直报”等栏目,输入网员代码、用户名称、用户密码之后即可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直报、统计分析、产品查询等工作。马某某、天时每公司认可天时每化工网的“报表直报”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即为涉案直报软件,马某某亦认可其将持有的直报软件源代码交天时每公司使用,但同时称从未有人在该网上进行过信息直报。

2005年5月20日,石化协会信息部在上海市召开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统计直报工作第三期网络培训会议,参会人员共计200余人,在会上马某某作为直报软件支持单位天时每公司总经理对直报软件的实际使用做了详细的演示和讲解。另,石化协会于2005年1月6日发出的通知表明,定于2005年4月20日至23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的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统计直报工作会议的会务费为2200元/人。

石化协会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结束金某公司对该协会网站(www.x.cn)的托管,将石化协会网站所有信息转移存储至其他服务器上,金某化工网仍继续正常运行,由此用户通过金某化工网或石化协会网站可分别进行信息直报。后石化协会已停止使用涉案直报软件。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称其仅向国联讯公司交付过直报软件可执行程序而未交付过源代码,石化协会自己运营的该协会网站所使用的直报软件源代码系马某某所提供;马某某对此予以否认并称石化协会本已持有直报软件源代码,并称石化协会曾于2005年9月将持有的直报软件源代码交马某某,请马某某帮助修改新闻方面的内容,其后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即未使用直报软件运营天时每化工网,而只是在天时每化工网上提供至石化协会网站的链接。

金某公司为本案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支付公证费4000元,向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x元。

上述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公司人员登记表、关于马某某的任职通知、劳动合同续订书、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天时每化工网网页下载件、直报软件源代码样本及用户手册、北京市第二公证处(2005)京二证字第x、x、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金某公司与国联讯公司协议、金某公司与科软公司协议、石化协会通知、石化协会证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马某某持有的DELL笔记本电脑、天时每化工网数据资料等以及本院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国联讯公司于2004年2月与金某公司签订的开发软件协议系为石化协会利益所签订,该协议并未对研究开发成果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做出任何约定,而无论石化协会与国联讯公司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或委托开发关系或其他关系,其双方之间的约定均无法对抗第三人;金某公司并未进行软件研究开发,而是由其控股公司科软公司实际进行;国联讯公司和石化协会对科软公司实际进行软件研究开发应系明知,金某化工网亦明确载有“设计与开发”科软公司字样,而国联讯公司和石化协会从未对该软件系由科软公司而非金某公司开发提出异议;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一致认为应由科软公司享有直报软件著作权;本院结合以上因素,认为直报软件之著作权归属应适用著作权法中关于委托创作作品之规定,即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情况下作品著作权归属受托人,而国联讯公司和石化协会未对科软公司实际研究开发软件提出异议之行为应视为对金某公司转委托科软公司研究开发软件之认可,直报软件应由科软公司享有著作权。

金某化工网“统计直报系统用户手册”中数幅全屏显示的网页截屏下方载有“版权所有”石化协会字样,本院对此认为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之解释具有合理性,即相关网页截屏所载“版权所有”系针对网页内容而言,而非针对作为“报表直报”等栏目技术支持软件的涉案直报软件而言;网页内容之著作权与网页所在网站中某版块的技术支持软件之著作权并不可混为一谈,如网页上之署名并未特别明确说明系技术支持软件开发者之署名,则该网页署名应仅针对网页内容而言,如此解释符合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声明著作权归属之惯例,否则必将混淆技术支持软件开发者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之关系;而天时每公司作为天时每化工网中“报表直报”等栏目技术支持软件的提供者,在天时每化工网网页中的署名为“技术支持”而非“版权所有”,亦可从侧面说明马某某、天时每公司对于技术支持软件开发者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之区分亦系明知。

石化协会信息部于2005年9月13日应马某某之请出具证明,称石化协会网站统计咨询模块计算机源代码及网络内容的版权归属于石化协会。但后石化协会信息部已向本院表示其所出具的证明系针对石化协会网站内容而言,其对涉案直报软件并不主张著作权且无意参加本案诉讼,故本院认为马某某、天时每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明并不能证明直报软件著作权归属于石化协会。

科软公司作为直报软件的著作权人,可以授权金某公司使用该软件,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石化协会系国联讯公司与金某公司所签合同之受益人,科软公司对此应系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石化协会亦应享有直报软件使用权,故本院认为金某公司并非直报软件的专有使用权人。鉴于石化协会现并不使用涉案直报软件,故金某公司作为本案中已知的直报软件的唯一合法的实际使用权人,在直报软件使用过程中与该软件著作权人科软公司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从而金某公司可与科软公司共同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

马某某在金某公司任职期间,因职务持有直报软件电子版源代码,且其与金某公司劳动合同期满之后未将该源代码归还金某公司。马某某未经直报软件著作权人科软公司许可,即将直报软件源代码交天时每公司作为天时每化工网的“报表直报”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使用,侵犯了科软公司对该软件的复制权;马某某辩称其行为均系职务行为,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天时每公司对该软件涉嫌侵权应系明知,但仍将该软件投入商业性使用以运营天时每化工网,与马某某构成共同侵权。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称从未有人在天时每化工网上进行过信息直报,从马某某作为天时每公司总经理在2005年5月20日召开的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统计直报工作第三期网络培训会议上对直报软件的实际使用做了详细的演示和讲解一事来看,本院实难采信。

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称石化协会运营的该协会网站所使用的直报软件源代码系马某某所提供,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直报软件运营天时每化工网之行为,且应向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鉴于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在本案中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所称以数次石化行业会议所收取的培训费用计算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的侵权所得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院综合考虑直报软件独创性程度和市场价值、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以及后果等情节,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要求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因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之行为未给予软件著作权人合理的尊重,且可能导致信息直报单位对金某化工网与天时每化工网之关系产生混淆或误认,故本院对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方式和范围由本院予以酌定。对于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合理的诉讼支出,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亦应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马某某、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之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马某某、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化工报》上向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金某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被告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某某、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金某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二十一万四千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马某某、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马某某、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某荣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吴军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芳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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