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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2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223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印,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玲,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太平洋国际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欣,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诉被告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在线)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印、孙玲,被告小熊在线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诉称,我公司通过与《拯救乳房》一书(以下简称《拯》书)的作者毕淑敏签订协议,取得《拯》书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系小熊在线下属的东北分站,该网站未经我公司或毕淑敏许可即登载《拯》书供网络用户阅读和下载,小熊在线应对该网站侵犯我公司对《拯》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责任。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熊在线停止侵权,在其网站(//www.x.com.cn)首页上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

被告小熊在线辩称,我公司下属的东北分站网址为//db.x.com.cn,而不是//www.x.com.cn。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虽载有“小熊在线东北站”字样,但该网站所载ICP登记信息、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均与我公司无关;该网站网页虽与我公司下属的东北分站相同,但可能系完全复制我公司下属的东北分站网页或链接至我公司下属的东北分站网页所致;我公司与该网站并无任何关系,不能控制该网站内容亦不应对该网站之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我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之诉的适格被告,故要求法院驳回中文在线对我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拯》书由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3年6月出版第1版,首次印刷12万册,字数291千字,署名“毕淑敏著”,定价为20元。

2005年2月1日,毕淑敏(甲方)与中文在线(乙方)签订“个人作品数字图书授权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球范围内对甲方作品(简体和繁体)数字出版(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CD-ROM)行使专有使用权;甲方保证拥有授予乙方的权利;甲方在未经双方同意情况下不得许可第三方行使上述权利;乙方代理甲方作品的版权,对产生的交易收入收取20%的代理费用;乙方全权代理对甲方授权范围内图书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所得利润各占50%;乙方以版税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每年将根据销售收入的10%来支付甲方作品的电子版使用费;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等。毕淑敏另于当日向中文在线出具授权书,称其授权中文在线以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本人图书,并授权中文在线独家代理对授权范围内的图书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授权期限至2007年2月1日止等。上述协议和授权书后附的“著作者信息备案表”中列有《拯》书,并载有毕淑敏身份证复印件。

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首页上方载有“小熊在线x.com”、“东北站”、“小熊在线东北站”以及“x.com.cn”等字样,下方载有“泽宇公司版权所有”、“辽ICP证x号”、“广告经营许可证x号”、“沈网警备案x号”、“x小熊在线东北站”等字样。该网站的“小说”栏目中载有可供网络用户浏览和免费下载的《拯》书,注明“作者毕淑敏”和“总字数x”等信息,但未注明浏览或下载次数等信息。经本院勘验,该网站载有的《拯》书与《拯》书除章节划分和章节标题存在差异之外,二者内容相同。

中文在线于2005年11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并于同月18日向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

小熊在线称其下属的东北分站网址为//db.x.com.cn,而非//www.x.com.cn。本院为此对小熊在线东北分站相关情况进行勘验,输入网址//www.x.com.cn,进入小熊在线网站,该网站首页下方设有至小熊在线诸分站的链接按钮,选择“东北”链接按钮,进入地址栏显示为“//db.x.com.cn”的网站,该网站与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网页完全相同,包括网站首页上方载有“小熊在线x.com”、“东北站”、“小熊在线东北站”以及“x.com.cn”等字样,下方载有“泽宇公司版权所有”、“辽ICP证x号”、“广告经营许可证x号”、“沈网警备案x号”、“x小熊在线东北站”等字样。小熊在线对此的解释为可能系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完全复制其下属的东北分站网页或链接至其下属的东北分站网页所致,并称其与该网站无任何关系亦不能控制该网站内容,但并未对此提交相关证据。

另,中文在线向本院提交网址为//www.x.com.cn的小熊在线网站部分网页打印件以及小熊在线2005年广告刊例等,以证明小熊在线的经营规模、影响范围以及广告收费等情况。

上述事实,有《拯》书封面页和版权页、毕淑敏与中文在线所签协议、毕淑敏授权书、著作者信息备案表、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2005)京海民保二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小熊在线部分网页打印件及广告刊例、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如无相关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拯》书首次出版之时作者署名为“毕淑敏著”,小熊在线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毕淑敏的作者身份予以确认,毕淑敏对《拯》书享有著作权。中文在线与毕淑敏签订合同,约定毕淑敏授权中文在线专有性地行使《拯》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在无证据证明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并非签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本院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中文在线由此取得《拯》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小熊在线辩称其下属的东北分站网址为//db.x.com.cn,而非//www.x.com.cn,但在本院勘验时显示,上述2个网址所对应的网站网页完全相同,包括网站首页上方载有“小熊在线x.com”、“东北站”、“小熊在线东北站”以及“x.com.cn”等字样,下方载有“泽宇公司版权所有”、“辽ICP证x号”、“广告经营许可证x号”、“沈网警备案x号”、“x小熊在线东北站”等字样。小熊在线对于其下属的东北分站(网址为//db.x.com.cn)网页亦载有“x.com.cn”字样以及其自称与其无关的“辽ICP证x号”、“广告经营许可证x号”、“沈网警备案x号”等登记信息一节,并未向本院做出合理解释,且此节与小熊在线所持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可能系完全复制其下属的东北分站网页或链接至其下属的东北分站网页之意见亦相互矛盾,故本院认为//db.x.com.cn和//www.x.com.cn这2个网址实际指向同一网站,即小熊在线下属的东北分站,小熊在线应能够控制该网站内容亦应对该网站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网站所载ICP登记信息、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虽未明示与小熊在线有关,但此节仅可说明小熊在线并非该网站名义上的相关登记者,而不能否认小熊在线系该网站之实际经营者之事实。小熊在线系本案侵权之诉的适格被告。

小熊在线未经《拯》书作者毕淑敏或中文在线许可,即在其经营的下属东北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浏览或免费下载《拯》书之服务,小熊在线此举系为增加信息数量以吸引更多读者浏览页面,从而获得投资或广告,实质上具有营利性。小熊在线之行为必将阻碍中文在线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拯》书,从而损害中文在线现实或预期的经济利益,侵犯了中文在线对《拯》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小熊在线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向中文在线赔偿经济损失,鉴于中文在线的实际损失或小熊在线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考虑小熊在线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对此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中文在线的诉讼请求。小熊在线对于中文在线合理的诉讼支出亦应一并予以赔偿。因中文在线从毕淑敏处取得的《拯》书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均系著作财产权,故本院对中文在线要求小熊在线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停止未经许可在小熊在线东北分站(//db.x.com.cn或//www.x.com.cn)中使用《拯救乳房》一书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万六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吴胜利

人民陪审员吴焕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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