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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程某某诈骗、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程某某以投资分红和安排工作为名,采取伪造假文书等手段,骗取受害人杨晓东、周X、陈某某3人的钱物共计x元。并于2009年12月份,被告人程某某擅自将南阳商圣苑院内的内乡县信用联社的杨树170余株以约定x元的价格卖于他人,并收到他人预付现金x元后,又提供了假林权证明在当地林业局办理了树木采伐证,让他人砍伐54株总蓄积7.8027立方米,后被信用联社发现而案发。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害人杨晓东、周X、陈某某、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赵某某等人的陈某及证言。伪造文书、收款收据、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盗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某对诈骗杨晓东x元之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我没有诈骗周X的钱财,也没有伪造会议纪要。陈某某的x元我是向他借用的,不是诈骗。商圣苑院内的杨树我并不知是信用联社的,而且我在出卖前向董事长赵某某汇报过的。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1、2008年6月,时任南阳市创业发展协会会长的被告人程某某结识报刊亭杨晓东后,约定共同投资创办南阳创业发展协会创业投资基金,由杨晓东投资x元定期分红。程某某以伪造的购房合同作抵押,骗得了杨晓东的信任。二人于同年6月16日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后,杨晓东分两次将x元交给了程某某,程某某将该款用于自己租赁办公场地和购置办公用品等。杨晓东发现受骗后,在多次找程某某追要该款中,程某某退给了杨晓东x元。

2、2009年7月,被告人程某某以能为该协会工作人员周X办理南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正式事业编制需送礼为由,骗取周X现金x元和价值1600元的云烟8条。而后又伪造南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同意对周X上报市人事局等内容的会议纪要一份,以收费为由,又骗取周X现金9300元。

3、2009年7月,南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副局长陈某某听被告人程某某称在省电视台有亲属、与市领导熟悉后,请程某某为其女儿安排工作。2009年8月21日,程某某向陈某某发短信,以给市领导送礼需要活动费x元为由,骗取了陈某某的信任,遂于8月23日,在陈某某的办公室内,陈某某交给程某某现金x元,程某某当场写了收条。

二、盗伐林木事实

2009年12月初,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南阳商圣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总经理时,未经内乡县信用联社同意,擅自将商圣苑院内归属于内乡县信用联社的杨树卖给内乡县X镇人张某乙170余株,并约定以x元成交。张某乙支付给程某某x元后,程某某向张某乙提供了虚假林权证明。2009年12月18日,张某乙持程某某提供的林权证明在内乡县林业局办理了树木采伐许可证。2009年12月20日,张某乙组织人员在商圣苑院内砍伐杨树54株后被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发现而报案。后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对被砍伐杨树进行勘验,54株杨树总蓄积7.8027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害人杨晓东及其妻李花珍的报案陈某,证明被程某某欺骗出资x元及多次追要的经过;程某某与杨晓东投资合伙协议书;程某某收到杨晓东x元款的票据;程某某伪造的购房合同及购房款收据,以证明自己确有房产作抵押,骗取杨晓东的信任;补充协议书,以证明向杨晓东推迟还款及分红时间;张某甲、薛东成(南阳市国税局人员)证言,以证明该局在四坝小区没有房产和购房合同系伪造。

2、受害人周X陈某,证明程某某以为其安排正式编制为由被骗x元及云烟8条的经过;程某某伪造的会议纪要,证明以此骗取周X的信任;张大豪、方聚才、陈某某(南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工作人员)证言,证明没有研究周X正式事业编制会议纪要;程某磊、王建国证言,证明看到程某某伪造会议纪要及周X给程某某款的经过;周X提供的对程某某有关录音光盘。

3、受害人陈某某陈某,证明程某某称省里有亲属,能为其女儿安排工作要钱送礼的经过;程某某收到陈某某现金x元收条;程某显向陈某某手机上所发短信内容,证明要活动经费及安排其女儿工作事项;周X证言,证明在2009年6月底一天,程某某让自己为陈某某打印关于安排其女儿工作的报告材料。

4、马某某(内乡县信用联社人员)报案陈某,证明发现有人在商圣苑砍伐杨树的经过;张会敏证言,证明程某某向其说明卖树及介绍张某乙买树和砍伐的经过;张某乙证言,证明买树伐树的经过;曹晓飞、史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证明树被砍伐等情况;赵某某(商圣苑董事长)证言,证明商圣苑内的杨树归内乡县信用联社所有,程某某将杨树卖于他人砍伐,事前并没有向其汇报请示等;扣押已被砍伐杨树54株清单;程某某、张会敏指认所砍伐杨树现场照片笔录及勘查笔录,证明被砍杨树54株总蓄积为7.8027立方米;商圣苑收到款x元票据;假林权证及采伐证明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达x元,除杨晓东追回的x元外,下余的x元未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同时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程某某辩解称没有诈骗周X的钱物和对陈某某不是诈骗及不知被伐杨树的权属情况。但已有多个证据均不同程某的证明程某某的犯罪行为,且程某某未提供出任何与自己有利的证据,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总和刑期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原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的7日已扣除。罚金款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之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蔡军

审判员董勤光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晓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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