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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某某诉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等侵犯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113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11311号

原告腾某某,男,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歌手,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海南震宇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定安县塔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小拥,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某诉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海南震宇光盘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侵犯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腾某某于2006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腾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腾某某撤回对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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