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腾某某,男,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歌手,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海南震宇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定安县塔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小拥,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某诉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海南震宇光盘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侵犯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腾某某于2006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腾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腾某某撤回对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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