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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593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5939号

原告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珠市X街X号(太丰惠中大厦1811-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凤滨,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和乔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德都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二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凤滨、张某某,三七二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都公司诉称,我公司在所属的“权利-法e网”(www.x.cn)首页做出了要求搜索引擎录入、链接我网站的检索排名均应在前20名内的声明。但用户在三七二一公司经营的“雅虎中国”网站上,输入关键词“法律”、“法律服务”、“律师”、“法律咨询”搜索时,我公司网站均在20名之外。三七二一公司的搜索结果实施竞价排名收费服务,其盈利性完全依靠链接和录入其他网站的海量相关内容。因此三七二一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以网页快照的方式将我公司的网页预先复制并存放在其服务器上用于营利性搜索,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复制权;未经我公司许可基于营利性目的以网页快照及链接的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我方作品,侵犯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通过网页快照以改编、注释等方式使用我方作品向公众传播,侵犯了我公司对自己网页的使用权。故要求三七二一公司按照我公司的声明要求链接我公司网站,否则停止在雅虎中国网站上的链接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三七二一公司辩称,“搜索竞价”是搜索引擎合法的盈利模式,其已经成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最核心的盈利模式,法律上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德都公司关于“不得营利性使用”的限制没有依据。从技术角度讲,搜索引擎作为检索软件,根本不可能对每个目标信息中是否含有类似于德都公司所做的“声明”进行筛选和判断,故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担筛选和判断目标信息的责任。德都公司的声明属于权利滥用,如得到支持则搜索引擎服务将无法进行。德都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用网页快照的形式复制并传播了其享有著作权的网页。故不同意德都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分别于2006年2月17日、20日登录互联网,在德都公司所属网站//www.x.cn首页下方均有如下声明“各搜索引擎:凡链接我站及我站内容的,须列入——法律、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律师关键词搜索结果内容中。且各词检索排名均应在前20名内。否则,请终止或删除录链。”

同年2月20日,登录互联网,在三七二一公司所属的雅虎中国网站(x://www.x.com.cn)首页中的“雅虎搜索”栏中先后输入关键词“法律”、“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分别在三次搜索结果的第30页、第13页、第9页找到了网站www.x.cn的页面信息,三项信息均排在三次全部搜索结果显示的20名以外。分别点击涉案三项搜索信息首行,均可以直达www.x.cn网站首页,搜索结果末行显示有该网站域名,并有“网页快照”字样。

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雅虎搜索引擎服务采取竞价排名的盈利模式,客户向三七二一公司支付一定费用,其指定的网站或者网页即可被列在关键词搜索结果的每页的前几名,其他没有参加竞价排名的网站或者网页则由搜索引擎系统自动抓取排序。德都公司没有参加三七二一公司的竞价排名。三七二一公司不认可其以网页快照的形式向用户提供浏览或下载德都公司网站首页的服务,德都公司为此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后,德都公司提出了三七二一公司通过网页快照以改编、注释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向公众传播,侵犯其对自己网页使用权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网页打印件、现场勘验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德都公司所诉三七二一公司的侵权行为有三:一为三七二一公司不遵守其声明所提出的要求,未经许可便基于营利性目的,在竞价排名的经营模式下、以链接的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网站的页面内容),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为三七二一公司以网页快照的方式将其网页预先复制并存放在其服务器上用于营利性搜索,侵犯了其复制权;三为三七二一公司以改编、注释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向公众传播,侵犯了其对自己网页的使用权。

在上述第一种侵权行为中,其一涉及德都公司的行为是其在网站首页上发表的声明;其二涉及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是其无视德都公司的声明,而链接德都公司的网站。

对于德都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上发表声明的行为,是否能够阻止三七二一公司链接其网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我国的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对“声明”的规定,一般都是界定在对作品的转载、摘编范围内。这里强调两点:一是声明的对象是作品的内容,二是要求的形式一般只限于转载、摘编范围内。同时还对做出声明的时间做了限制。

本案中德都公司的声明是要求有条件的将其链接在20位内,这种声明的范围超出了我国著作权法对声明的适用规定,因此,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所规定的声明,也就不会产生法律意义的著作权声明的效力。因而,三七二一公司对其声明的违背,不会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对于三七二一公司的链接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要看被链接的作品是否因链接行为而在网络上再现。

作为搜索引擎的网络经营商,是通过搜索引擎这种技术,使用户搜索到相关网站的网址,通过点击该网址进入被链网站,从而看到相关网页上的内容。在本案中,三七二一公司在向用户提供关键词搜索服务时,为使用户方便、快捷地查找并到达所需要的目标信息,即在搜索引擎所在的网站与目标信息所在网站之间建立了链接,用户点击链接标识即可直达目标信息所在网页。即用户分别输入“法律”、“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三个关键词后得到了关于德都公司网站的检索结果,点击链接可以直达德都公司的网站首页。从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可以得出:三七二一公司的链接行为是一种不包含其他服务内容和形式的单纯性的简单的链接,即通过输入关键词,反映出对应的相关网址。事实上,向用户提供传播网页内容的依然是德都公司本身,而非三七二一公司。故三七二一公司作为搜索引擎公司在搜索的业务范围内,虽然存在存储了很多内容的数据库,但没有把数据库中的内容向他人提供服务。因此,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起到的仅仅是工具作用,其目的不是为了复制被链接到的网站上的内容,而是为了使用户能通过输入相关词,查找并进入到相关的网站及相关的网页,从而了解有关内容。因而,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属性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性,故三七二一公司的链接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上所规定的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

另,德都公司以三七二一公司基于营利性目的,在竞价排名的经营模式下、采取链接方式作为其主张三七二一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由之一。本院认为,尽管搜索引擎服务商采取的竞价排名的经营模式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在竞价排名模式下搜索引擎的链接构成侵权。

综上,在德都公司声明条件下三七二一公司就本案中的链接行为不侵犯德都公司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德都公司所诉三七二一公司的第二种侵权行为,虽然在雅虎中国网站搜索到的德都公司网站的检索结果末行显示有“网页快照”字样,但德都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网页快照”项下能点击打开,从而有内容显示,也就是说德都公司没能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网页被三七二一公司所复制或者传播。因此,其关于三七二一公司以网页快照的形式侵犯其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德都公司所诉三七二一公司的第三种侵权行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只能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现德都公司就该诉请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故本院对此不予受理。

综上,德都公司提出的三七二一公司不满足其声明条件而链接其网站并存在“网页快照”行为侵犯了其享有著作权的网页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使用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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