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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等诉北京图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888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8889号

原告周某甲(亦为原告周某乙之委托代理人),男,汉族,59岁,住(略)。

原告周某乙,男,汉族,29岁,住(略)。

被告北京图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刁某某,男,汉族,北京图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诉被告北京图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胜网络”)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和周某乙,图胜网络委托代理人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周某甲、周某乙是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自我诊疗》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自我诊疗》的第1部分症状/体征(第1页~第268页)的文字内容,在其经营的网站放心医苑网(//www.x.net)上引用。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报酬的请求权受到了侵害,故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在放心120求医问药网相应版面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3,300元,并承担本案公正费及其它合理开支。

被告图胜网络辩称:1、本单位经营的“www.x.com(以下简称网站)”网站上刊登的“健康自测”网页上内容是一种医学常识,该内容具有通用性、工具性,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且知识本身是为了人们应用以推进社会发展的,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三类之一“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网站上的内容系网络信息的一种摘录形式,是从不同网页经过搜索工具搜索并核实后编辑整理的,网页的内容反映的是医学上常识,并非原告独创的作品,所以,答辩人的网站未构成侵权;3、网页刊载的内容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合理使用的条件,答辩人网站在经过搜索工具搜索该类医疗常识内容编辑后将其发布在网页上,并没有赢利性的使用,而是出于传播医学常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广大百姓通过免费的网页内容及时发现自身可能出现的疾病,及早进行治疗。

经审理查明:周某安和周某乙是《自我诊疗》(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X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x-5023-4591-4,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4)第x号)一书的主编,周某安是周某甲的笔名。

2006年6月6日,经现场勘验,使用联网主机,输入地址(//www.x.net)进入“放心医苑”网主页,点击“家庭医生”标识,进入“家庭医生网页,点击“电子医生”标识。网页上有120个诊状,随机点击“肥胖”、“白带异常”、“甲状腺肿”、“眼球运动障碍”、“鳞屑”五个标识统计相关网页字数分别为426、702、708、644、1311。此网页上有24个症状内容与周某甲的作品无关。另相关症状网页上还有相链接的自测结果,字数未统计,每个平均不到十个字,指每个症状相关条目。

图胜网络未经编者周某安和周某乙授权在其网站(//www.x.net)上使用了周某甲、周某乙《自我诊疗》一书的第1部分症状/体征的部分文字内容,使用字数为311千字,图胜网络对此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周某甲、周某乙提供的图书、公证书、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具的证明及本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周某甲和周某乙是《自我诊疗》一书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图胜网络未经周某甲和周某乙的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周某甲和周某乙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向周某甲、周某乙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图胜网络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无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周某甲、周某乙要求图胜网络赔偿93,300元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将依图胜网络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图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站(网址为www.x.com)上使用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自我诊疗》一书的内容;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图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网址为www.x.com)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报纸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图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经济损失两万元;

四、驳回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零九元,由被告北京图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李颖丽

人民陪审员唐福来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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