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X号浦东软件园A—7座。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兆罡,上海市金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福建省永安市人民广播电台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办公厅干部,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县华龙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厂长。
上诉人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浦东电子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浦东电子出版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6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浦东电子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七元,由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七元,减半收取一百七十八元五角,由由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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