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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高民终字第82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X号浦东软件园A—7座。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兆罡,上海市金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福建省永安市人民广播电台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办公厅干部,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县华龙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厂长。

上诉人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浦东电子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浦东电子出版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6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浦东电子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七元,由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七元,减半收取一百七十八元五角,由由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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