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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考试中心诉倪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523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5233号

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清华科技园X号楼立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戴某叶,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教育部考试中心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略)。

被告北京市施园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厂长。

本院受理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诉被告倪某某、北京市施园印刷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某某、北京市施园印刷厂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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