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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甲等十七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又名朱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豆某某,又名豆某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佳上蔡某华陂镇X村委。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佤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以上十七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朱某某、朱某乙、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中,上蔡某司法局华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又名朱某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甲、朱某乙、陈某丙、王某丁、张某某、王某戊、朱某己、许某某、朱某庚、朱某辛、夏某某、叶某、朱某壬、李某某、陈某癸、王某某、朱某某等十七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蔡某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中、被上诉人朱某旗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荣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某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郑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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