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1098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1098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慧忠北里天创世缘D座住宅楼X层01、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光,北京市鼎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岚,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兄弟时代公司)诉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简称飞仕公司)及飞仕公司反诉兄弟时代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兄弟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光,飞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兄弟时代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古装神话电视连续剧《精卫填海》的版权人。2004年12月3日,我公司与飞仕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同意将该剧所有家庭音像制品的出版、加工复制、发行、销售和出租权利转让给飞仕公司。我公司在2005年6月21日、22日将该剧母带提供给飞仕公司,但飞仕公司却拒付剩余的40万元版权费用和依约应当提供给我公司的30套VCD和30套DVD光盘。因此我公司起诉,要求飞仕公司支付版权费用40万元、延期利息1.488万元及违约金4万元;交付《精卫填海》VCD和DVD光盘各30套。

飞仕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兄弟时代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应于2005年5月之前向我公司提交母带,但其却迟延交付长达两个月之久,不仅使得我公司对该剧的前期宣传受到了负面的影响,而且代理商也因此减少了对该剧VCD及DVD的订购数量,致使我方遭受了近百万元的损失。兄弟时代公司违约在先,但其却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公司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兄弟时代公司支付我公司违约金x元。

兄弟时代公司对反诉答辩称,飞仕公司同意我方延期交付母带,并放弃对我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对此有其发来的传真予以证明。我公司并没有违约,故不同意飞仕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2004年9月16日,北京名将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名将公司)与兄弟时代公司就共同拍摄电视连续剧《精卫填海》签订合同。

2004年12月3日,兄弟时代公司(甲方)与飞仕公司(乙方)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作为30集古装神话电视连续剧《精卫填海》的权利人,同意乙方有偿独家拥有该剧之VCD、DVD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加工复制、发行、销售和出租权利,乙方获得的权利为独家专有性使用权;期限为自甲方向乙方提供该剧符合制作要求的全集母带之日起共计6年;甲方提供母带时间为2005年5月之前;该剧版权费为每集5万元,最终版权费总额按实际完成片集数结算,与电视台播出集数相同;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剧版权费总额的50%即75万元作为定金,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供带时间向乙方提供该剧符合制作要求的全集母带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费余款;甲方保证按时向乙方提供母带,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应在其正式发行该剧VCD等音像制品后,向甲方免费提供30套该剧VCD光盘和30套DVD光盘;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拒绝履行合同所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赔偿之法律责任,违约方给予守约方该剧版权费总额两倍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二、2005年6月21日、22日,兄弟时代公司向飞仕公司交付了电视剧《精卫填海》的33集母带。飞仕公司分别于合同签订后及收到母带后向兄弟时代公司支付了版权费75万元和50万元,对此兄弟时代公司没有异议。

兄弟时代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传真件,为飞仕公司2005年6月21日给兄弟时代公司的函件,其中有“贵公司应于2005年5月之前提供《精卫填海》的全集母带予我公司,因贵公司实际延误到2005年6月21日才将该剧母带陆续提供予我公司,考虑到贵我双方长期合作,关于贵公司延迟交付母带事宜,我公司不再予以追究”字样。飞仕公司否认曾发过该传真。

三、2005年7月13日,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签发了(晋)剧审字(2005)第X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证载明剧目名称为《精卫填海》,长度为33集,制作单位为山西电影制片厂,合作单位为兄弟时代公司和名将公司。同年7月、8月,山西电影制片厂和名将公司分别出具委托书,确认兄弟时代公司拥有该33集电视连续剧《精卫填海》国内、国外版权的发行权。

庭审中,飞仕公司对其与兄弟时代公司2004年12月3日签订的前述《版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内容没有异议。

四、飞仕公司于2005年4月分别与江西联信大市场新中原音像社等12家单位和个人签订了《飞仕公司独家发行<精卫填海>VCD、DVD区域代理销售协议》,约定发行时间为2005年5月5日之前;若飞仕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各代理商提供VCD及DVD,则各代理商有权与飞仕公司重新协商所定购的VCD及DVD的价位及定购数量,若飞仕公司不同意,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飞仕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上述12家单位和个人分别于2005年6月给飞仕公司的函件,基本内容为由于飞仕公司推迟交货,要求减少发货数量。对其中为传真件或复印件的6份函件的真实性,兄弟时代公司不予认可。飞仕公司主张上述12家单位和个人减少的发货损失共计为x元。

飞仕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2005年6月28日和7月12日前后两次分别给上述12家单位和个人发货的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计24份,这些货运单记载内容均为打印,货物品名为音像制品、纸,并无《精卫填海》字样,只是在这些托运人联上的空白处,飞仕公司工作人员自行手写了“《精卫填海》VCD”字样及具体套数。

2005年4月,飞仕公司为制作《精卫填海》电视剧海报、喷画等花费x元。

飞仕公司主张上述两项合计x元为其损失,兄弟时代公司应向其支付违约金x元。

五、兄弟时代公司就本次诉讼与北京市鼎钟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案件代理费为4万元。

上述事实,有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山西电影制片厂和名将公司出具的两份委托书、名将公司和兄弟时代公司签订的《关于联合拍摄<精卫填海>协议书》、兄弟时代公司和飞仕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飞仕公司出具的两张收条、兄弟时代公司与北京市鼎钟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12份《飞仕公司独家发行<精卫填海>VCD、DVD区域代理销售协议》、6份给飞仕公司的函件、24份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与飞仕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后,兄弟时代公司取得了山西电影制片厂和名将公司关于33集电视剧《精卫填海》发行权的授权,飞仕公司亦无异议,故该合同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兄弟时代公司应于2005年5月前向飞仕公司交付电视剧的母带,现其延期到6月22日才交付,虽然已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但飞仕公司既然接受了母带并已开始发行,则兄弟时代公司仍有权要求飞仕公司支付版权费并提供免费的VCD和DVD光盘,但无权要求飞仕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精卫填海》一剧的最终版权费总额按实际完成片集数结算。《精卫填海》一剧最终为33集,按照每集5万元计算,合同总额应为165万元,现飞仕公司已经先后向兄弟时代公司支付了计125万元,则其应该向兄弟时代公司支付余款版权费40万元。

兄弟时代公司称飞仕公司不予追究其迟延交付母带的违约责任,但仅提供一份飞仕公司不予认可的传真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兄弟时代公司未按期交付母带,违约在先的情况下,飞仕公司有权以其因此遭受的损失而对抗其足额支付版权费的义务。

就飞仕公司所主张的损失,本院认为,首先,飞仕公司主张部分区域代理商因延期交货而减少了首批订货量,但飞仕公司提交的两次发货的航空快运单上并没有记载音像制品的品名和数量,只有其工作人员自行手写的“《精卫填海》VCD”字样和数量,这些手写的片名何时填写不能确定,因此,该单据与本案诉争的《精卫填海》缺乏关联性,据此不能证明给代理商的实际发货数量,即不能证明确实因兄弟时代公司的迟延交付母带而导致了电视剧VCD光盘发行的减少,从而给飞仕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其次,为发行《精卫填海》光盘而制作海报、喷画等是必然要发生的宣传费用,飞仕公司以兄弟时代公司迟延交付母带为由主张该宣传费用亦为其损失,与理不合。现飞仕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兄弟时代公司晚交母带给其造成了损失,故对飞仕公司要求兄弟时代公司支付其x元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费四十万元;

二、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北京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电视剧《精卫填海》VCD光盘和DVD光盘各三十套;

三、驳回北京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诉讼费9423元,由北京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23元(已交纳),由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负担8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反诉费x元,由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志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