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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诉北京畅捷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41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4196号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畅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商信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冰,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畅捷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原告西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影股份)诉被告北京畅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捷科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谊兄弟和原告西影股份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建红、胡晓波,被告畅捷科技的委托代理人韩冰、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谊兄弟和原告西影股份共同诉称,华谊兄弟原名称某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华谊兄弟、西影股份与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伦比亚公司)共同投资拍摄了电影《天地英雄》。根据各方有关该电影版权权利归属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地区,华谊兄弟对电影《天地英雄》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90%著作权权利和利益,西影股份对电影《天地英雄》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10%著作权权利和利益。畅捷科技未经华谊兄弟、西影股份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电影《天地英雄》的服务,侵犯了华谊兄弟、西影股份对该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畅捷科技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华谊兄弟、西影股份经济损失32.9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2.1万元。

被告畅捷科技辩称,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确系我公司所经营的网站,www.x.com.cn、www.x.com和www.2911.net亦均为我公司所注册的域名;但因我公司所经营的网站经常受到攻击,导致使用www.x.com.cn域名所访问的网站经常并非我公司实际经营的网站;而华谊兄弟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时的情况正是如此,当时使用www.x.com.cn域名所访问的网站并非我公司实际经营的网站,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网页亦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实际上我公司从未在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过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电影《天地英雄》的服务。故我公司不同意华谊兄弟、西影股份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1年10月,华谊兄弟、西影股份与哥伦比亚公司就拍摄和发行电影《天地英雄》签订协议,约定华谊兄弟享有该电影20%的版权,西影股份享有该电影10%的版权,哥伦比亚公司享有该电影70%的版权。2002年,电影《天地英雄》由华谊兄弟、西影股份与哥伦比亚公司联合摄制完成,后于2002年底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该电影导演为何平,主演为赵薇、姜文、中井贵一、王某圻。2005年3月3日,华谊兄弟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原名称某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2005年4月27日,哥伦比亚公司声明华谊兄弟拥有电影《天地英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90%的著作权。

2005年11月8日,华谊兄弟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电影《天地英雄》服务一事进行证据保全。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的影院栏目(网址为vod.x.com)中,可以搜索到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电影《天地英雄》服务的网页(网址为vod.2911.net/x.x=853),公众在注册成为该网站包月制用户并交纳包月费用之后可以在线播放或下载电影《天地英雄》,非该网站包月制用户的公众如在线播放或下载电影《天地英雄》则需要扣除通过付费所购买的点数。华谊兄弟证据保全公证的网页下方均载有“北京畅捷网络有限公司”名称以及京ICP证x号字样,并注明公司地址为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X号X层,邮编为x,电话为010-x,传真为010-x等信息。畅捷科技称其所经营的网站经常受到攻击,导致使用www.x.com.cn域名所访问的网站经常并非其实际经营的网站,而华谊兄弟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时使用www.x.com.cn域名所访问的网站亦非其实际经营的网站,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网页亦与其无任何关系,实际上其从未在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过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电影《天地英雄》的服务;畅捷科技并未就其所述华谊兄弟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时使用www.x.com.cn域名所访问的网站并非其实际经营的网站以及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网页与其无任何关系进行举证,同时畅捷科技认可华谊兄弟证据保全公证的网页下方载有的京ICP证x号、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X号X层的地址、x的邮编、010-x的电话、010-x的传真均属于其所有。

电影《天下无贼》公映于2004年底至2005年初,导演为冯小刚,主演为葛优、刘德华、刘若英、李冰冰等。2004年11月10日,华谊兄弟与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成功)就电影《天下无贼》的互联网独家网络播映权专有许可事宜签订协议,约定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时间为1年,网络播映日在电影院线首映后的第15天开始;双方以保底分帐的形式进行权益转让及收益分配,宁波成功分3期向华谊兄弟支付不可返还之保底金额共计32.5万元,自网络播映首日起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保底金额之后,根据中国电信提供的该电影单片点播的收费清单,全部毛收益减去中国电信收取的数额为全部毛收益30%的代收费费用,减去数额为全部毛收益5%的坏帐损失,剩余部分的毛收益由华谊兄弟与宁波成功各自拥有50%,即双方各自拥有全部毛收益的32.5%。合同附件包括播放素材的技术标准、宣传材料清单及收费标准,其中收费标准约定在头2个月的首轮播映期为每次5元。

电影《大腕》公映于2001年底至2002年初,导演为冯小刚,主演为葛优、英达、唐纳德•萨瑟兰、关之琳等。因北京光线时代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时代)未经华谊兄弟许可对电影《大腕》进行网络传播,华谊兄弟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光线时代诉至本院,本院于2005年10月20日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光线时代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x元的民事责任。后光线时代不服本院(2005)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2日做出(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光线时代之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7月27日向华谊兄弟开具数额为2万元的代理费发票,华谊兄弟称该代理费系为本案所支出。另查,华谊兄弟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通知、华谊兄弟、西影股份与哥伦比亚公司所签协议、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书面决议、著作权声明、正版电影《天地英雄》DVD、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公证书、互联网电影播映合约及附件、本院(2005)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电影《天地英雄》由华谊兄弟、西影股份与哥伦比亚公司联合摄制完成,各方约定华谊兄弟享有该电影20%的版权,西影股份享有该电影10%的版权,哥伦比亚公司享有该电影70%的版权;后哥伦比亚公司已声明华谊兄弟拥有电影《天地英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90%著作权;本院认为华谊兄弟、西影股份提交的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天地英雄》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华谊兄弟、西影股份系电影作品《天地英雄》在中国大陆地区(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人。

畅捷科技称华谊兄弟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时使用www.x.com.cn域名所访问的网站并非其实际经营的网站以及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网页与其无任何关系,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且本院结合畅捷科技所认可的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系其所经营、www.x.com.cn、www.x.com和www.2911.net均为其所注册的域名以及华谊兄弟证据保全公证的网页下方载有的京ICP证x号、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X号X层的地址、x的邮编、010-x的电话、010-x的传真均属于其所有等事实,确认华谊兄弟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网页均系畅捷科技实际经营的网站之网页,并进而确认畅捷科技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电影《天地英雄》服务之事实。

畅捷科技未经华谊兄弟、西影股份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电影《天地英雄》的服务,此举必将阻碍华谊兄弟、西影股份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电影作品,导致华谊兄弟、西影股份行使著作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畅捷科技对电影《天地英雄》进行网络传播之时,该电影业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作为向公众提供诸多电影的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的专业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畅捷科技,其应当明知电影《天地英雄》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亦应当明知网络传播电影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之许可,但畅捷科技并未就其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的电影《天地英雄》之来源以及授权情况进行说明或举证,畅捷科技显未尽其著作权注意义务,其主观过错明显。故畅捷科技之行为已侵犯了华谊兄弟、西影股份对电影《天地英雄》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畅捷科技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向华谊兄弟、西影股份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华谊兄弟、西影股份实际许可他人网络传播电影《天地英雄》之费用可以视为其实际损失,然华谊兄弟、西影股份此前并未做出过此种许可,本院认为华谊兄弟许可他人网络传播类似作品的费用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他人网络传播类似作品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可以作为确定华谊兄弟、西影股份之许可利益损失的参考因素,同时本院对于电影《天地英雄》与类似作品所存在之差异亦予以充分考虑,并综合考虑畅捷科技的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华谊兄弟、西影股份的诉讼请求。畅捷科技对于华谊兄弟、西影股份合理的诉讼支出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畅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包括被告北京畅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和控制的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和www.2911.net等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或者下载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西影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天地英雄》的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畅捷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西影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十一万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西影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六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畅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六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刘良喜

人民陪审员潘岱德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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