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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同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620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6204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梅,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梅,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志国,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仁爱研究所)诉被告同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桌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爱研究所委托代理人秦某某、高梅,被告同桌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梅、徐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爱研究所诉称:我所是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仁爱英语(七年级起始)七年级上、八年级上的惟一著作权人。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上述教材全部收录在网址为www.x.com.cn互联网上可下载的文件中,使其成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同桌数码学习机”可下载的同步教材,截止2005年10月29日,被告供客户下载上述教材和单词共计2012人次。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网络传播权,请求:1、停止侵权,立即将原告编著的“仁爱英语(七年级起始)七年级英语上、八年级英语上”教材及2004年仁爱英语七年级下教材从被告生产的“同桌数码学习机”的指导网址www.x.com.cn上可下载的文件中删除;2、支付侵权赔偿费2,172,960元;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2,880元;4、在www.x.com.cn网址上和《中国教育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同桌公司辩称:原告称我方将其涉案作品全部收录在网址为www.x.com.cn互联网上可下载的文件中与事实不符,我方并没有在自己的网络服务器上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仅仅是提供了观天下网站的链接,用户是通过访问观天下网站进行下载,故我方并没有复制和提供下载的行为,没有侵权。我方所生产销售的同桌数码学习机不是侵权产品,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我方构成了侵权,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也没有事实依据,且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并且原告存在恶意诉讼的故意,由此支出的公证费、购买机器费以及超出法律支持赔偿部分的诉讼费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湘教版《英语》(七年级上册和八年级上册)是经教育部审批、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由原告仁爱研究所享有著作权的教材。

2005年11月15日,仁爱研究所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在北京市X村数字物流港X室以108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桌好记王A8超级数码学习机”一台。

2005年11月15日,仁爱研究所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访问了www.x.com.cn网址,进入了“同桌数码学习机”网站的页面,在网页上依次点击了“推荐网站【观天下】扩充辞典”、“同步教材”,在打开的页面中“站内搜索”栏中输入文字“仁爱”后,在搜索到的结果页面,点击软件名称为编号1的“05仁爱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八年级课文A8北京仁爱”链接,打开后将“05仁爱八年级课文上A8”保存在公证处的电脑桌面上,经过释放后生成了5个文件,将五个文件保存至与电脑USB连接的于2005年11月15日公证人员监督秦某某购买后暂存于公证处的“同桌好记王A8超级数码学习机”中的的“精通英语”文件夹中的“同步英语”文件夹内。

点击后退按钮一次,退回到“仁爱”搜索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软件名称为编号2的“05仁爱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八年级单词A8北京仁爱”的链接,打开后将“05仁爱八年级单词上A8”保存在公证处的电脑桌面上,经过释放后生成了14个文件,将该14个文件保存到上述数码学习机中的“精通英语”文件夹中的“单词王”文件夹内。

点击后退按钮一次,退回到“仁爱”搜索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软件名称为编号5的“05仁爱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七年级单词北京仁爱”的链接,打开后将“05仁爱七年级单词上下载地址1”保存在公证处的电脑桌面上,经过释放后生成了13个文件,将该13个文件保存到上述数码学习机中的“精通英语”文件夹中的“单词王”文件夹内。

点击后退按钮一次,退回到“仁爱”搜索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软件名称为编号6的“05仁爱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七年级课文北京仁爱”的链接,打开后将“05仁爱七年级单词上下载地址1”保存在公证处的电脑桌面上,经过释放后生成了14个文件,将该14个文件保存到上述数码学习机中的“精通英语”文件夹中的“同步英语”文件夹内。

点击后退按钮一次,退回到“仁爱”搜索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软件名称为编号7的“仁爱初中(2004)单词”的链接,打开后将“7年级下下载地址1”保存在公证处的电脑桌面上,经过释放后生成了4个文件,将该4个文件保存到上述数码学习机中的“精通英语”文件夹中的“单词王”文件夹内。

点击后退按钮一次,退回到“仁爱”搜索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软件名称为编号8的“仁爱初中(2004)湖南教育出版社”的链接,打开后将“仁爱初中7A-x-8下载地址4”保存在公证处的电脑桌面上,经过释放后生成了26个文件,将该26个文件保存到上述数码学习机中的“精通英语”文件夹中的“单词王”文件夹内。

仁爱研究所支出公证费1800元、购买机器费1080元。庭审过程中,同桌实业对其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仁爱研究所英语教材下载的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仁爱研究所提供的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购机发票和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仁爱研究所作为教育部审批《英语》教材(七年级上册和八年级上册)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作品。同桌实业未经仁爱研究所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下载涉案作品湘教版《英语》(七年级上册和八年级上册),行为显属侵权,故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以仅提供链接为由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仁爱研究所要求同桌实业赔偿经济损失2,172,960元等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根据同桌实业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仁爱研究所的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同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站(网址为www.x.com.cn)上使用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涉案作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同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网址为www.x.com.cn)首页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教育报》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同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经济损失七万五千元及合理支出二千八百八十元。

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九百零三元,由被告同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黄一丁

人民陪审员李孟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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