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大连宝通工业控制有限公司与林某某技术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宝通工业控制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大连宝通工业控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属于技术合同纠纷,实际为合伙合同纠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的合同利润分配履行地也在大连市,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6年4月2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铁路专用设备协议书》后,将该合同项下开发的产品由大连宝通工业控制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3日申报专利,原审法院对本案所涉《协议书》是技术合同的认定是正确的。因该案所涉新产品研发地在沈阳,故原审法院管辖此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所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大连宝通工业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洪彦

审判员尹天升

审判员刘文民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