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马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务工,住澧县X镇毛家岔集镇。

被告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务工,住澧县X镇毛家岔集镇。

原告马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炎初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2007年4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两人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XX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偿还婚前所欠原告债务。

原告马X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份,拟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的事实;

2、结婚证2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3、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x元的事实。

被告王X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王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马XX提交的X组证据,被告王X对证据1、2不持异议,对证据3认为实际欠原告x元,原告对此无异议。证据1、2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认证采信。对证据3因双方均认可实际欠款为x元,故本院采信被告欠原告x元。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当庭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04年,原、被告在广东务工时相识恋爱,2007年4月26日,双方自愿在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XX。婚后,原告认为被告大男子思想严重,不尊重原告人格,对生活没有规划,无家庭责任感。二人常为此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09年12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诉争发生。

另查明,原、被告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婚前财产:棉被4床、床上用品1套。被告有婚前财产:床1张、柜子1个、梳妆台1个、茶几1个。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婚前欠原告借款x元。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共同建设好和谐美满家庭。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婚姻基础好;婚后,虽然二人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二人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彼此尊重对方,被告对原告的生活、工作多加以关心与呵护,加强家庭责任感,夫妻关系还是能够维系的。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马XX与王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炎初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