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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76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7644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21岁,该公司法务部主管,住(略)。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X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31岁,该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X路X号。

法定代理人张某,社长。

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弦歌堂文化传播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动和解,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五十五元(已交纳),退回该公司一千七百五十五元。

审判员王宏丞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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