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航苑华艺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镇西三旗45甲空研大院内西北角平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海斌,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航苑华艺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视讯远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辉,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视讯远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航苑华艺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视讯远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航苑华艺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视讯远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航苑华艺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航苑华艺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视讯远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航苑华艺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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