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诉远方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894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8948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卫东,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方出版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远方出版社驻京办事处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远方出版社驻京办事处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朝花书画社总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西琉璃厂四号楼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铁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朝花书画社总社副经理,住(略)。

原告胡某诉被告远方出版社、北京朝花书画社总社(以下简称朝花书画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杜卫东,被告远方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朝花书画社的委托代理人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其是田家青编著的《清代家具》中60幅家具图片的摄影师,该书版权页由田家青按胡某的指示,署胡某的笔名“励耕”。2005年2月18日,原告在朝花书画社购得远方出版社于2004年10月出版的《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一书,发现该书未经胡某许可,使用其家具摄影作品达60幅。远方出版社出版侵权作品并销售至北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朝花书画社销售了侵权图书,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远方出版社立即停止发行侵犯原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图书《明清家具价值评估》;2、远方出版社在《中国文物报》向原告公开道歉;3、远方出版社赔偿原告12万元;4、朝花书画社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图书《明清家具价值评估》。

被告远方出版社辩称:尽管原告称田家青编著的《清代家具》一书中署名“励耕”的摄影者即为其本人,并出具了田家青的一份证明书,但被告认为,田家青作为《清代家具》一书的编者,而“励耕”又是此书的摄影者之一,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故田家青不具备证明人的身份,其出具的证明书不能作为证明“励耕”与原告是同一人的证据;这种证明应当由出版社出具。田家青编著的《清代家具》版权页显示,该书摄影者为“励耕、奕岩、南溍”三人,正文中的图片并未标明具体的摄影者,因此该书中所有的图片只能认定为上述三人合作拍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由于每幅照片的著作权不能分割使用,因此“励耕”无权独自主张权利。同时,原告出示的“证明书”中也仅说绝大多数为其所摄,语言含糊,无从确认图片的归属,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清代家具》一书的图片为其所拍摄。原告总结的侵权图片总表中列举的所谓侵权图片共计58幅,并非其所称的60幅。其中11幅图片是1998年嘉德秋拍图录中的图片,原告对此没有出具任何的证据材料,这11幅图片不能认定为原告所有,更谈不上远方出版社侵权。

被告朝花书画社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其在开庭审理中口头辩称:朝花书画社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即将《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下架。朝花书画社是从正规渠道购进《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一书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5年11月,田家青编著的《清代家具》一书由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出版发行。该书版权页上载明摄影者为励耕、奕岩、南溍。

2004年10月,远方出版社出版了《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一书,该书分为上、下两册,总定价为120元。该书所附照片未标明拍摄者。

2005年11月20日,田家青出具证明书称:本人所编著的《清代家具》〔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5年〕中绝大多数图片为胡某摄影师所拍摄,按胡某的指示,版权页署其笔名“励耕”。

2005年2月18日,原告在朝花书画社购得远方出版社出版的《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一书。

2005年9月28日及11月24日,原告就《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一书侵犯其著作权一事通过代理人杜卫东给远方出版社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作出解释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原告提交了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1998年秋季瓷器、家具、工艺品图录(简称嘉德98年秋拍图录),该图录封面载明的时间为1998年10月28日,其中载明的拍卖会时间为1998年10月27日至29日,预展时间为1998年10月24日至26日。同时,原告提供了2003年8月20日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其中载明:1998年秋季瓷器、家具、工艺品图录中之x、x、x、x、x、x、x、x等照片均系摄影师胡某所拍摄,我公司获得使用权,这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为胡某所有。

远方出版社提交了中国林业出版社X年出版的《中国清代家具图录》、浙江大学出版社X年7月出版的《中国明清红木家具图鉴》及上海画报出版社X年6月出版的《彩图本实用收藏辞典》,用以证明其出版的《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一书相关的照片来源于上述图书。上述三本图书没有注明书中照片的拍摄者。

远方出版社没有提交照片著作权人授权其使用涉案照片的证据。

朝花书画社提交了“北京春晓伟业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批销单”,显示其于2005年1月23日从北京春晓伟业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购进五本《明清家具价值评估》。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田家青作为原告证人出庭作证,称《清代家具》一书中三分之二的照片为胡某所拍摄,胡某即为励耕,其系本案争议照片的著作权人。当事人还当庭对《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照片的对应情况进行了核对(见附表)。经核实,《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使用了原告主张著作权的55张照片,其中有2张照片各使用两次(见附表照片编号1、2),有一张照片使用三次(见附表照片编号42)。原告提供了其中44张照片的底片。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55张照片中有1张收录在《嘉德拍卖图录99秋》一书中,而非收录在《清代家具》一书中。原告未提供该张照片的底片,亦未提供《嘉德拍卖图录99秋》一书。

上述事实,有《清代家具》、《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嘉德98年秋拍图录、《中国清代家具图录》、《中国明清红木家具图鉴》、《彩图本实用收藏辞典》、律师函、“北京春晓伟业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批销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作品,任何人未经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摄影作品,否则将侵犯他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清代家具》一书的主编田家青作为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即为《清代家具》中署名的励耕且系争议的55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原告也提交了该55幅摄影作品的部分底片及作品使用人出具的证明。田家青作为《清代家具》一书的主编,负有核实其中的摄影作品来源的责任,故知道书中涉及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以证人的身份出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无不当。远方出版社主张田家青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远方出版社主张其《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一书使用的争议摄影作品系来源于《中国清代家具图录》、《中国明清红木家具图鉴》、《彩图本实用收藏辞典》等书,因该三本图书的出版时间晚于《清代家具》、“嘉德98年秋拍图录”等图书的出版时间,且远方出版社没有提供相应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其使用的证据,未能举证证明所使用的摄影作品的合理出处,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本院根据田家青的证言并结合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嘉德98年秋拍图录”以及原告提交的部分涉案摄影作品的底片,认定原告即为《清代家具》一书的摄影者“励耕”,远方出版社在其出版的《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一书中使用了原告的55幅摄影作品。

远方出版社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出版的图书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55幅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对该55幅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另外,远方出版社在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时,没有为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远方出版社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涉案《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一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朝花书画社应当停止销售该侵权图书。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主张12万元的赔偿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本案所涉作品的性质、合理的使用费、远方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X号《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远方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一书;

二、被告北京朝花书画社总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明清家具价值评估》一书;

三、被告远方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文物报》上公开向原告胡某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远方出版社承担);

四、被告远方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胡某经济损失五万五千元;

五、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1750元(已交纳);由被告远方出版社负担21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冰青

附表:

被告《明清家具价值评估》照片位置原告照片出处备注

书目页码或编号

1、第1页下图、第240页下图《清代家具》第204页

2、第9页上图、第203页右下图嘉德98年秋拍图录x

3、第33页上图《清代家具》第136页原告提供底片

4、第33页下图同上第132页同上

5、第46页同上第97页同上

6、第47页右下图同上第94页同上

7、第50页右上图同上第90页同上

8、第50页右下图同上第89页同上

9、第55页左上图同上第106页同上

10、第55页下图嘉德98年秋拍图录x同上

11、第57页右上图《清代家具》第127页

12、第58页左上图同上第118原告提供底片

13、第59页右上图同上第125页同上

14、第60页左上图同上第113页同上

15、第60页左下图同上第111页同上

16、第94页左上图同上第102页同上

17、第103页左下图同上第72页同上

18、第106页下图同上第62页

19、第110页右下图同上第67页原告提供底片

20、第113页左上图同上第76页同上

21、第132页下图同上第210页

22、第156页右下图同上第250页原告提供底片

23、第170页右下图同上第260页同上

24、第179页右下图嘉德98年秋拍图录x同上

25、第180页右下图《清代家具》第176页同上

26、第202页左下图同上第201页同上

27、第216页右中图嘉德98年秋拍图录x同上

28、第217页右上图同上

29、第217页中图《清代家具》第150页同上

30、第222页左上图同上第145页

31、第232页左上图同上第170页原告提供底片

32、第237页右下图同上第199页同上

33、第247页中左图同上第197页原告提供底片

34、第254页左上图嘉德98年秋拍图录x同上

35、第254页中图《清代家具》第178页同上

36、第262页下图同上第180页同上

37、第263页中左图同上第190、191页同上

38、第264页上图同上第200页同上

39、第267页下图同上第193页

40、第287页右上图同上第164页原告提供底片

41、第287页左上图同上第161页

42、第291页图、下册封面、下册封底同上第165页原告提供底片

43、第298页左图同上第169页同上

44、第299页右图同上第168页同上

45、第311页左下图嘉德98年秋拍图录x

46、第315页左上图《清代家具》第232页原告提供底片

47、第317页上中图同上第272页同上

48、第323页右下图同上第229页同上

49、第327页左下图嘉德98年秋拍图录x

50、第329页右下图同上x

51、第330页左下图《清代家具》第239页原告提供底片

52、第330页右下图同上第233页同上

53、第336页左下图同上第234页同上

54、第336页右下图同上第235页同上

55、第350页下图同上第276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