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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某诉王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49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4917号

原告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干部,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旅游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俨,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对外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赛特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丽春,建维(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月讯杂志社行政主管,住(略)。

原告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北京对外文化交流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隋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俨,被告北京对外文化交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高丽春、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隋某某诉称:原告于1990年拍摄了一批《北京亚运村全景》摄影作品,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1996年,北京对外文化交流中心承制的画册《北京朝阳》刊载了原告的摄影作品,该作品由被告王某某提供。隋某某以上述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并对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为由诉至我院,请求判令涉案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在全国性报纸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不得再版、销售含有侵权作品的出版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隋某某放弃了对北京对外文化交流中心的诉讼主张,并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人民陪审员米新丽

二ΟΟ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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