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X门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银行中路X号中银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平某。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银证券公司)未经许可在中国银行朝外大街支行、中国银行庄胜广场支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营业所发放的“热烈庆祝中银国际证券2006年5月取得创新类券商资格”宣传册中使用了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简称全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幅摄影作品“香港中银大厦”。全景公司要求中银证券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及公证费1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一、中银证券公司向全景公司支付1万元,其中包括涉案图片使用费、公证费、全景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全景公司认可上述数额,并同意中银证券公司自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后三日内支付上述款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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