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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考试中心诉北京培黎职业学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1378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3787号

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立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栗某,女,教育部考试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培黎职业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诉被告北京培黎职业学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于200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培黎职业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培黎职业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负担一千二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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