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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诉吉林摄影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41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4100号

原告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章军,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綦某,男,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委托代理人郑章军、被告慧聪公司委托代理人綦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诉称,我著有《实用酒店培训指南》(以下简称《实用》)一书,2005年我发现慧聪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销售由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最新著名酒店管理模式及星级酒店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最新》),该书从《实用》处抄袭了62.3万字。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发行侵权图书,慧聪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侵犯了我对《实用》的著作权,故诉请法院判令吉林摄影出版社和慧聪公司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100元、购书费499元,合计人民币x元。

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吉林摄影出版社辩称,涉案侵权图书盗用了我社曾经出版的《中国十大枭雄秘传龙虎榜》(以下简称《枭雄》)的书号,我社并没有出版涉案图书。侵权图书的责任编辑欧阳澜,并非我社编辑。孔某某没有我社出版该书的证明,也无我社销售该书的依据。孔某某两次起诉我社,耗费我社大量人力、物力,我社保留提起反诉的权利,请法院驳回孔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慧聪公司辩称,我公司确实通过网站销售《最新》,而且我公司认可《最新》抄袭了孔某某的《实用》,但我公司销售的《最新》是从北京世纪书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书缘公司)购买的,有合法的进货渠道,而且我公司仅销售过一本图书,现已停止销售,不同意孔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孔某某著有《实用》一书,并由中国经济出版社于2003年1月出版发行。

2004年4月,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了《枭雄》,书号为x-x-638-1/K•40。

2005年9月27日,孔某某委托代理人郑章军通过网络从慧聪公司购买了《最新》一书。《最新》版权页注明该书由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书号为x-x-638-1/Z•84。长安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5)长证内民字第X号公证书。

2005年9月1日,慧聪公司从世纪书缘公司购买了213册书,总金额为5648.37元,慧聪公司称其销售的《最新》一书包含在213本书里。

2006年8月18日,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图书管理处出具证明,内容为:“经查,我处未受理过吉林摄影出版社申报的《最新著名酒店模式及星级酒店评定标准》一书的选题,也未为该书发放过中国标准书号及相应条码。”

2006年10月23日,孔某某委托代理人凭慧聪公司入库单复印件到世纪书缘公司核实世纪书缘公司是否销售过图书《最新》。入库单上列明入库商品名称为《食品厂-厂长(经理)经理管理百科全书》、《2005最新著名酒店管理模式及星级酒店评定标准》(精装四卷+1CD)、《现代宾馆店人员规范化培训与星级服务标准实务全书》。世纪书缘公司在入库单上盖公章,公章旁注明:“我公司从未销售过上述两本书,包括《2005最新著名酒店管理模式及星级酒店评定标准》一书。”

另查,《最新》第三册内容与《实用》一致,抄袭字数为62.3万字。

上述事实,有孔某某提交的图书《实用》、公证书及封存图书、购书小票、世纪书缘公司出具的说明,吉林摄影出版社提交的图书《枭雄》、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图书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慧聪公司提交的购书发票、入库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孔某某是《实用》一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最新》的作者未经许可,抄袭孔某某的《实用》,侵犯了孔某某的著作权。《最新》为侵权图书。

孔某某主张侵权书《最新》为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但吉林摄影出版社已经于2004年使用与侵权书相同的标准书号x-x-638-1出版了《枭雄》,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证明也表明吉林摄影出版社未报批出版过《最新》一书,在《最新》可能为他人冒用吉林摄影出版社名义出版的情况下,孔某某未进一步证明侵权图书《最新》系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故孔某某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孔某某要求吉林摄影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慧聪公司虽称其销售的《最新》有合法进货渠道,从世纪书缘公司购进,但世纪书缘向其开具的购书发票并未标明《最新》的书名,而标注《最新》书名的入库单系慧聪公司自行制作,孔某某不认可其真实性,世纪书缘公司也在入库单上盖章并表示未向慧聪公司出售过《最新》,故慧聪公司的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慧聪公司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侵权图书《最新》,侵犯了孔某某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考虑慧聪公司的零售者身份、侵权图书抄袭情况和销售情况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的,还应赔偿著作权人为维护权利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孔某某主张的诉讼支出费用,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孔某某的著作权的《最新著名酒店管理模式及星级酒店评定标准》;

二、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孔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千元;

三、驳回原告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零七元,原告孔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孔某某负担一千元;由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零七元,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人民陪审员闫洪

二ОО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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