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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搜狐公司(网站)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1927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9279号

原告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撰稿人,住北京市通州区华龙小区X郝楼X室。

被告搜狐公司(网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搜狐公司(网站)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0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搜狐公司(网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搜狐公司(网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已交纳),由原告王XX负担二十五元,余款退回。

审判长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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