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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西民初字第760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初字第7609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春芬,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成丰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某某,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案由:作品署名权纠纷

原告对《浏阳河》词享有著作权,现原告以其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把《浏阳河》收入其VCD《百歌颂中华》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要求与原告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仟元。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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