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告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家界茂业园林某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X乡观光园内朱家峪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茂业园林某司系于2000年10月9日注册成立的私营公司,注册时法定代表人为张功茂,2009年7月13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原告林某某于2005年5月18日与被告茂业园林某司签订了一份《雇工合同》(实为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武陵源筹建花木基地,雇请原告负责基地筹建和花木养护,工资为原告林某某500元每月、原告常某某400元每月,每月每人生活费120元,合同期限为2005年5月18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7年3月,因被告茂业园林某司没有按约定给两原告支付工资及生活费,两原告与被告茂业园林某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08年8月28日,被告茂业园林某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与两原告结算,给两原告出具了一份欠原告林某某工资及利息x元的欠条,并约定2008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没有付清月息按0.05元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给两原告支付所欠的工资,原告林某某、常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茂业园林某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资x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家界茂业园林某限公司给原告林某某、常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利息2.8万元,该款于2010年3月12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张家界茂业园林某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武 民事 调解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