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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1603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6035号

原告张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合鸣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第三置业大厦B座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祝贺,该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所实习律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陈闯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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