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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邓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

辩护人杨某某、张某某,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邓某某在2009年3月至10月任南阳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部经理期间,利用自己管理新华城市广场的便利条件,多次索要和收受商户财物,共计现金x元人民币:

1、2009年4月份,商户罗××为了能在新华城市广场看车收费,在签订合同前送给邓某某现金x元。同年10月19日,在罗的索要和公司的调查下,邓某某退给罗x元。

2、2009年6月份,南阳市X路锦绣苑经理温××为了在新华城市广场租赁场地开办啤酒广场,送给邓某某现金x元。同年10月16日,在温的索要和公司的调查下,邓某某退给温x元。

3、2009年6月22日,邓某某以借钱为名向商户罗××索要现金x元,罗无奈让郭××将x元现金送给了邓某某。同年10月12日,在郭的索要和公司的调查下,邓某某退给郭x元。

4、2009年7月份,邓某某以收取审批金为名,向想在新华城市广场摆放娱乐设施的商户赵××索要现金1000元人民币。

5、2009年8月份,南阳市爱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张××为了在新华城市广场安装液晶广告屏,送给邓某某现金1000元。

6、2009年9月份,商户邱××为了租赁新华城市广场场地,送给邓某某现金1000元。后在邱的索要下,邓某1000元退给邱××。

7、2009年9月份,商户冯×为了能在新华城市广场摆放娱乐设施,送给邓某某现金2000元人民币。后在冯的索要下,邓某2000元退给冯×。

8、2009年7月份,南阳迪格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董××为了在新华城市广场安装灭蚊蝇灯箱,送给邓某某现金10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证人罗××、温××、郭××、赵××、张××、邱××、冯×、董××等人的证言;3、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仅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事实,自己给罗××打有欠条。请求从轻处罚,表示今后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辩护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邓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前即公司调查阶段已如实向公司交代了其全部的受贿事实,应认定其自首;2、邓某某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严重;3、邓某某在案发前退还赃款x元,余款3000元因故未能退回,但现已退回;4、邓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在2009年3月至10月任南阳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部经理期间,利用自己管理新华城市广场的便利条件,多次索要和收受商户财物,共计现金x元人民币:

1、2009年4月份,商户罗××为了能在新华城市广场看车收费,在签订合同前送给邓某某现金x元。同年10月19日,在罗的索要和公司的调查下,邓某某退给罗x元。

2、2009年6月份,南阳市X路锦绣苑经理温××为了在新华城市广场租赁场地开办啤酒广场,送给邓某某现金x元。同年10月16日,在温的索要和公司的调查下,邓某某退给温x元。

3、2009年6月22日,邓某某以借钱为名向商户罗××索要现金x元,罗无奈让郭××将x元现金送给了邓某某。同年10月12日,在郭的索要和公司的调查下,邓某某退给郭x元。

4、2009年7月份,邓某某以收取审批金为名,向想在新华城市广场摆放娱乐设施的商户赵××索要现金1000元人民币。

5、2009年8月份,南阳市爱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张××为了在新华城市广场安装液晶广告屏,送给邓某某现金1000元。

6、2009年9月份,商户邱××为了租赁新华城市广场场地,送给邓某某现金1000元。后在邱的索要下,邓某1000元退给邱××。

7、2009年9月份,商户冯×为了能在新华城市广场摆放娱乐设施,送给邓某某现金2000元人民币。后在冯的索要下,邓某2000元退给冯×。

8、2009年7月份,南阳迪格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董××为了在新华城市广场安装灭蚊蝇灯箱,送给邓某某现金1000元。

南阳市兴达新华城市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内部审计调查,发现邓某某有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嫌疑。同年10月19日,该公司将案件相关材料移交到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同日邓某某和公司审计人员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10月17日至21日邓某某向公司及公安侦查机关主动交代了其全部犯罪事实。10月22日邓某某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邓某某共受贿x元,案发后,退给行贿人x元,另有3000元缴我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我是2008年11月份在郑州名门集团应聘后被任命为南阳新华城市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部经理的。我的职责是负责新华城市广场里面的环境卫生、治安管理、消防管理、日常维护以及外广场的管理,就是对外广场划分对外承包租赁,招商引进娱乐设施、广场上的车辆管理等等。

2009年5月份我就和罗××签订了协议,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将广场周围人行道看车子的承包权交由他管理,期限到今年年底。协议签订后第二天晚上,他请我在工业路南头歌德咖啡吃饭,吃饭的时候他给了我x元钱。他想把看车协议改成长期的5年或10年,我说我没那么大权力,但可以到期后续约。

今年4月份的时候,锦绣苑的温××跟我谈想在广场搞啤酒节。后来一天晚上温××通过罗××约我到锦绣苑吃饭。吃完饭,在中州宾馆,温××给我x块钱,意思是说让我帮忙把这个事弄成。后来因为场地使用费的事没有谈成,这x元我就用了。

就是今年6月X号或者X号,我给罗××打电话说小孩马上要交学费需要x元。他第二天就让他手下一个叫小郭的到工业路X路交叉口的工商银行门口,给我送了x元钱。当时给罗××打个借条给小郭了。

罗××多次给我钱就是想利用我物业部经理的权力给他们办事,让他们在广场搞项目挣钱。因为当时竞争的人多,他知道我是经理,我有这个权力,送不送钱肯定是有区别的,因为想干的人很多。我因为一时贪念,另外家里也急需用钱,我就收下了。这x元我父亲有病用了x元,小孩上学用了x元。

2009年7月份,赵××想在广场租一片地方搞个水上乐园项目。具体哪天记不清了,赵××和他爱人到我办公室说这个事,走的时候,赵××的爱人把一个信封放到我桌子上走了。我打开一看是1000元钱。这个水上项目协议签了。这1000元我没有退。

张××想在新华城市广场装液晶广告屏。2009年8月份,张××在广场三楼找我说签协议之事,我说你没有按当时约定要求安装,也没按时施工,我也没权利给你签协议。第二天,他给我送来1000元。我没给他签协议,因为这一块还没给他谈妥。

广场上有7个售货亭要发包,报名的多,公司就把这个事交给拍卖公司了。齐副所长找到我说想承包一个,我说这事交给拍卖公司了。就在拍卖前一天,他和一个姓邱的一块到我办公室给了我1000元钱。后来他们拍了两个售货亭。

冯×想在广场上个项目,但9月25日广场开业,再赶上国庆,广场实在没有地方可安排。冯×可能想着我卡他,就来找我给我2000元钱。钱是在我办公室给的,当时他和一个姓范的一块。后统一规划后我给他找了一个位子。

爱卫会在新华城市广场安装14个灭蝇灯,灯箱厂家只有安装完签有协议才能到爱卫会领钱。灯箱厂家代表找到我要求签协议,签协议后他们给我1000元钱。

2、证人罗××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份,罗××为了能在新华城市广场看车收费,在签订合同前送给邓某某现金x元。同年10月19日,在罗的索要和公司的调查下,邓某某退给罗x元。2009年6月22日,邓某某以借钱为名向罗××索要现金x元,罗无奈让郭××将x元现金送给了邓某某,郭××让邓某某打了借条。同年10月12日,在郭的索要和公司的调查下,邓某某退给郭x元。

3、证人郭××的证言:罗××是我的老板。2009年6月X号,罗××给我打电话说邓某某要x元钱用,还说姓邓某太狠了,几个月时间都要了好几万了,你给他凑x元先送过去,让他打个借条。接了电话我就凑了x元钱给了邓某某,他一听让打借条还不愿意,但是还是给我写了个借条。借条上写的是:今收到罗××现金x元。

郭××并证实,其此后向邓某某追要该款,邓某还。

4、证人温××的证言:我想在新华城市广场租片地方搞个啤酒广场夜市,我托罗××找邓某某。当时听说想租广场的人多,我就想给邓某某拿点钱,让他帮我们,尽量先安排租给我们。大概是今年6月份,有一次我让罗××约邓某某吃饭说这个事,吃完饭后我在中州宾馆的房间里给了他x块钱。后来我不想再办啤酒广场了,也就没租,我就向邓某某要这x元钱,他说:“中啊。”但过两天是罗××把钱拿给我的。一直到前几天我才知道当时退我的钱是罗××替他垫的。前几天罗××给我说之后,我去找邓某某要回了x元钱给罗××了。

5、证人赵××的证言:我因为想在新华城市广场租个地方开一个水上乐园,为这事找物业部经理邓某某一个多月,每次去找他,他都说缺这缺那资料不齐。后又找到他问到底还缺什么,邓某某说要1000元审批金。我就给邓某某1000元,他收到钱没有给我们开收据。这钱邓某某没有退给我们。

6、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为促成被告人邓某某与其尽快签订安装液晶广告屏合同,其在2009年中秋节送给邓1000元。

7、证人邱××的证言:今年9月中旬,我想在广场租赁两间铁皮房经营,就找到了邓某某,他说能办成此事,不过要先活动。我就将1000元现金和两条烟交给他,后一直无果。该款现已退还。

8、证人冯×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商户冯×为了能在新华城市广场摆放娱乐设施,送给邓某某现金2000元。后冯×未上该项目,向邓某某要回了此款。

9、证人董××的证言:2009年7月份,我公司按市爱卫会布置要在新华城市广场安装灭蚊蝇灯箱,需要和新华城市广场签订安装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前,我们和邓某某还签有一个协议,内容是如果上广告,广告费我们和新华城市广场四六分成,但按照这个协议我们根本无法做。后我就找到爱卫会领导让给新华城市广场再说说,可能他们领导给邓某某也说了,所以后来又去找邓某某重新签了一份协议,把分成去掉了。我不好意思,就送给邓某某1000元钱。邓某某没有退给我。

10、书证

(1)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份证明;

(2)2009年4月30日南阳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文件,邓某某任南阳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部经理;

(3)南阳兴达新华城市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南阳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所签订的协议;

(5)南阳兴达新华城市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南阳迪格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7月8日所签订的灭蚊蝇灯箱安装协议;

(6)南阳兴达新华城市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9日的报案材料;

(7)被告人邓某某在2009年10月17日至10月21日自书的受贿材料;

(8)被告人邓某某银行卡e时代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其取现金由于退赃款;

(9)南阳兴达新华城市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案案发及被告人邓某某到案的经过;

x%被告人邓某某退赃款3000元的收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八次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有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证人罗××、温××、郭××、赵××等人的证言及书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辩称,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事实,邓某某虽给罗××打有x元的借条,但该款系邓某某以借钱为名向商户罗××索要,并非罗××自愿出借给邓,该事实有证人罗××、郭××的证言证实,邓某某的行为应为索贿;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邓某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邓某某所在的单位对邓某计,发现邓某受贿的嫌疑后,邓某合本单位审计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的受贿事实。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辩护人提出邓某某系偶犯,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1年4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邓某某违法所得30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刘华

审判员姜南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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