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经济开发区X路X号。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腾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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