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3-X室。
法定代表人牛某,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及请求为:我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西海南沿X号永康商务会馆F座,另一被告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起诉的涉嫌侵权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相关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注册登记。上诉人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址即住所地发生变更,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海淀区。由于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仍为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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