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X路。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亚运村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片桐秀明,该店店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十里堡甲X号京港城市大厦。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社社长。
本院在审理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亚运村店、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5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杨京辉
人民陪审员李德良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自柱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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